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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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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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民終123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濮陽市。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濮陽市濮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祝X,河南天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濮陽公司)與劉XX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7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民財險濮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祝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財險濮陽公司上述請求:1、依法撤銷華龍區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771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顯示被上訴人承運的貨物重量為28.232噸,被上訴人的車輛核載質量為20噸,明顯超過了核載質量。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承運人違章裝載貨物或從事非法運輸的,屬于保險人的免責條款。針對該條款上訴人以對被上訴人進行了提示說明,一審判決顯失公平,請求二審法院判如所請。
劉XX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保險事故因突發狀況形成,屬于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保險公司沒有告知保險免責條款,不對劉XX予以賠付有失公正。
一審劉XX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42,465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原告將車豫J××××**靠在濮陽縣相臣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經營。2017年,原告為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保險金額為50,000元。2018年2月25日,濮陽市世紀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張花勇承運從濮陽龍豐紙業有限公司處裝運的熱敏源紙,發往江蘇無錫理光感技術(無錫)有限公司,2018年3月4日12時出發,2018年3月6日左右到達,卸貨時發現5卷8.94噸紙淋濕,隨后向被告報案,被告派員勘查現場。損壞的熱敏原紙合計8.94噸,由濮陽龍豐紙業有限公司以每噸低于原價5,750元的價格出賣給無錫三元紙業有限公司,濮陽龍豐紙業有限公司因此損失51,540元(5,750元×8.94噸),原告將上述損失51,540元賠償給濮陽龍豐紙業有限公司。被告對于熱敏原紙的價格不予認可,申請對紙張價值從新鑒定,雙方協商一致選擇河南方興資產評估有限事務所對貨物損失進行鑒定,該機構2018年11月2日出具方興評報字(2018)第429號鑒定意見書,認定熱敏原紙FSC損失在2018年3月6日的價值為42,465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在被告處以濮陽縣相臣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為其所有的豫豫J×××**輛投保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被告向原告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本次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運輸的貨物受損,貨物受損的金額已經雙方協商,鑒定機構鑒定損失數額為42,465元,已經由原告賠付相應的權利人,現原告根據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向被告理賠,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因保險單特別約定顯示免賠1,000元或者總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被告應當賠償38,219元(42,465元×9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付原告劉XX保險金38,215元。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人民財險濮陽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劉XX簽名的《國內貨物運輸定期定額投保單》。擬證明已將保險條款告知了被上訴人,依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不應承擔責任。劉XX質證稱,該證據不屬于新證據,法院不應當采信。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為,涉案車輛是否超核載質量運輸,在《國內貨物運輸定期定額投保單》上載明,投保車輛的噸位為38.00,經了解和詢問有關專業人士,保單上的噸位是指核定載重質量,即涉案車輛的載重量為38噸,本案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載重貨物重量為28.232噸,并未超過該車的核載質量,人民財險濮陽公司依照保險條款應承擔賠付責任。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5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蘇章臣
審判員 魏獻忠
審判員 李光勝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趙亞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