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XX與謝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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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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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03民初779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 2018-12-11
原告:彭XX,男,漢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福建潤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福建潤柏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謝XX,女,漢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
負責人:耿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該公司職員。
原告彭XX與被告謝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謝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彭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謝XX賠付彭XX醫療費用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9496.38元(賠償項目相見費用清單);2.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向彭XX賠付的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18日10時10分,謝XX駕駛閩CXXXXX號小轎車由聚豪特區駛出橫穿泉秀街與彭X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沿泉秀路由東往西直行時在泉秀路大華酒店門口發生碰撞,造成彭XX唇部開放性裂傷,三顆牙齒缺失、下頜等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事實。彭XX當即到泉州市中醫院治療,支出醫療費350.38元。2018年7月2日,彭XX自行委托福建安泰司法鑒定所對彭XX因本案交通事故引起的誤工期、護理期及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經鑒定:彭XX的誤工期50天,護理期10天,安裝及修復牙齒(每10年更換或修復一次,直至60周歲)的后續治療費為1.8萬元。事故經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豐澤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謝XX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彭XX無責任。謝XX的行為損害了彭XX的身體,應賠付彭XX醫療費用等經濟損失;某保險公司作為閩CXXXXX號小轎車的保險公司,應承擔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向彭XX賠付的責任。
謝XX辯稱,對事故的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閩CXXXXX號小轎車并沒有碰撞到彭XX,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書不客觀,但謝XX未提起復議,沒有相反證據推翻該認定。對彭XX提起的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與保險公司意見一致。事故發生后,謝XX墊付了彭XX1000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責任比例由法院認定。醫療費無異議。誤工費重新鑒定后期限是45天,對彭XX提起的誤工費計算標準無異議。護理費因為彭XX沒住院,而且牙齒受損無需人員護理,若需護理則護理依賴程度只需30%,對其提出的護理費賠償的標準及護理期無異議。后續治療費以法院依法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為準。鑒定費因彭XX起訴之時提供的鑒定結論被訴訟審理階段法院依法委托的鑒定結論推翻,故應該由彭XX自行承擔鑒定費,且鑒定費非交強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對本案主要事實作如下認定:2018年6月18日10時10分,謝XX駕駛閩CXXXXX號小轎車由聚豪特區駛出橫穿泉秀街,彭X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沿泉秀路由東往西直行至泉秀路大華酒店門口遇謝XX車輛駛出采取制動措施時倒地,造成彭XX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彭XX被送到泉州市中醫院治療,支出醫療費350.38元,經診斷為開放性唇部裂傷,外傷性牙齒缺失,謝XX墊付彭XX賠償款1000元。事故經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豐澤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謝XX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彭XX無責任。2018年7月2日,彭XX自行委托福建安泰司法鑒定所對彭XX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誤工期、護理期及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經鑒定:彭XX的誤工期50天,護理期10天,安裝及修復牙齒(每10年更換或修復一次,直至60周歲)的后續治療費為1.8萬元,彭XX因此支出鑒定費160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提請對彭XX所受損傷的誤工期及后續治療費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明鑒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經鑒定,彭XX的誤工期限評定為45天,后續治療費建議為4000元。
另查明,閩CXXXXX號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謝XX駕駛閩CXXXXX號小轎車由聚豪特區駛出橫穿泉秀街,彭X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沿泉秀路由東往西直行至泉秀路大華酒店門口遇謝XX車輛駛出采取制動措施時倒地,造成彭XX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予以認定。事故經交警部門對事故事實的認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謝XX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彭XX無責任,并由本案交通事故的接警民警到庭對事故認定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作出說明,該事故認定敘述事實清楚、認定責任準確,予以采信,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謝XX對事故認定提出異議,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該事故認定結論,對其辯解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謝XX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彭XX損失的賠償標準,彭XX的戶籍所在地為農村,故彭XX的損失應參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彭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根據彭XX提供的疾病診斷書、收費票據等證據,彭XX在本案中支出醫療費350.38元;對彭XX關于醫療費的主張予以支持;(2)護理費:護理費應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因彭XX的損失參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護理費可參照福建省2017年度農林牧漁業人員平均工資58068元/年的標準計算,彭XX的傷情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損傷后需10天護理期,根據彭XX的傷情,本院對其請求的護理依賴程度酌定30%,故護理費按58068元/年÷365天X10天X30%=477.27元予以支持;(3)誤工費:應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經鑒定,彭XX的誤工時間為45天,因原、被告均未能舉證彭XX的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及從事行業,彭XX系農村居民,其請求參照福建省2017年度農林牧漁業人員平均工資58068元/年的標準計算誤工費,合理有據,經本院依法委托鑒定彭XX的誤工期為45天,故其誤工費為58068元/年÷365天X45天=7159.07元,彭XX主張誤工期限以其自行委托鑒定的結論為準缺乏依據,不予采信;(4)后續治療費:經本院依法委托鑒定,彭XX需后續治療費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根據自行委托鑒定的結論主張后續治療費18000元理據不足,不予支持;(5)鑒定費:彭XX對其護理期、誤工期進行鑒定而支出鑒定費1600元,鑒定費系其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明確權利和責任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且彭XX提供了相應的鑒定費發票予以證明,但彭XX自行委托鑒定的鑒定結論中的誤工期及后續治療費未被本院采信,未作為定案依據,現本院僅對彭XX主張的鑒定費中護理期的鑒定費用400元予以支持。以上各項損失共計為12386.72元,其中醫療費、后續治療費合計4350.38元,護理費、誤工費合計7636.34元。
事故車輛閩CXXXXX號小型轎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的規定,彭XX的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謝XX與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彭XX損失11986.72元,包括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的4350.38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的7636.34元。彭XX支出的鑒定費中的400元系用于對彭XX所受損害的護理期限進行鑒定,彭XX的該項損失在保險責任中賠付,但因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賠付的項目,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予以承擔。綜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應承擔彭XX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12386.72元。鑒于事故發生后謝XX已預付彭XX1000元,該款可以抵扣某保險公司應付款項,故某保險公司尚需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支付彭XX11386.72元。至于謝XX墊付的款項,其可與某保險公司另行解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彭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1386.72元;
二、駁回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7元,減半收取計268.5元,由彭XX負擔164.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莉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娟美
書記員張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