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X與某保險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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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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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923民初126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祥云縣人民法院 2019-07-30
原告:袁XX,女,白族,云南省祥云縣人,文盲,農民,住祥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云南匡州盛欣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X,女,白族,云南省祥云縣人,中專文化,農民,住祥云縣,特別授權代理。系袁XX女兒。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923218737XXXX。
住所地:祥云縣**。
法定代表人:田X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聞X,云南展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XX,男,漢族,云南省祥云縣人,初中文化,農民,住,住祥云縣/div>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云南興祥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袁XX與被告、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7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聞X、被告王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袁XX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63718.29元,包括:1、醫藥費4022.55元;2、住、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88天=8800元、護理費27083.94元;4、營養費30元/天×90天=2700元;5、誤工費160.26元/天×470天=75322.2元;6、殘疾賠償金10768元/年×20年×11%=23689.6元;7、后續治療費11500元;8、鑒定費2600元;9、精神撫慰金6000元;10、交通費2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11日,被告王XX駕駛云L×××**重型自卸貨車沿祥姚路由禾甸往米甸方向行駛,13時40分許,該車行至祥姚路K28+300左所村村道與祥姚路交叉路口處時,因避讓摩托車,采取緊急制動,撞向張文武停在路口外側的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造成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車上乘坐人袁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文武無責任,原告袁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袁XX被送往祥云縣人民醫院救治,其傷情診斷為:1、胸部閉合性損傷;2、雙側鎖骨骨折;3、左側肩胛骨骨折;4、T8左側橫突骨折;5、左側髖臼、恥骨下支、左側骶骨翼骨折;6、多處軟組織擦傷;7、雙肺感染;8、胸腰椎骨質增生。于12月21日在局部麻醉下行彩超定位下左側胸腔閉式引流術,12月29日拔胸腔引流管,術后對癥治療。原告袁XX住院治療74天病情好轉后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2、出院后一個月復查;3、不適隨診。因原告袁XX左鎖骨骨折保守治療無效,于2018年10月到大理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行左鎖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同種異體骨植骨術。住。住院治療14天病情好轉出院院醫囑為:1、保持術口干燥,術后14天后拆線;2、繼續患肢功能鍛煉;3、出院1、2、3、6、9、12月返院復查;4、不適隨診。經鑒定,原告袁XX損傷程度為胸部損傷為十級傷殘,左肩部損傷為十級傷殘;需后續治療費11500元。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被告王XX駕駛的云L×××**重型自卸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因此,原告認為其合理合法的損失,依法應當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該公司根據商業三者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XX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原告袁XX要求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精神撫慰金。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處。
被告王XX辯稱,被告王XX對本次事故責任劃分沒有異議,被告王XX駕駛的云L×××**號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袁XX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對于原告袁XX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被告王XX認為2019年5月13日發票尾號為5830、1898號的門診醫療費已包含在后續治療費中,不應再重復計算;陪護床租賃費456元應計算在陪床費936元中,不應再重復計算;住;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應按50元/天計算理費按原告的實際住院天數88天,且按1人護理的標準進行計算;原告主張的營養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期過長,請法庭結合原告的傷情以及“三期”鑒定意見綜合認定;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應由被告王XX承擔,依法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交通費過高,請法庭綜合認定。事故發生后被告王XX為原告袁XX墊付了醫藥費79108.80元,并向其支付了現金12100元,支付車輛修理費3000元,支付車上物品損失費500元,上述費用請法庭納入本案一并處理,并要求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中予以返還。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某保險公司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被告王X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5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就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同意依照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訴請的醫療費,以醫院出具的正規發票累加計算,并且CT、彩超、核磁共振等特殊檢查費賠償90%,內置鋼板賠償80%,乙類藥賠償90%,自費藥不在賠償范圍之內,陪護床租用費、擔架費屬于護理費用支出,不應當計入醫療費。住。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實際住院天數為準50元/天計算;護理費應當遵循醫囑,按一人護理為原則,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營養費以實際住院天數,按20元/天計算;誤工費以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治療休養期間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但本案原告年滿55周歲以上,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無相關證據證明其仍在從事勞動獲取勞動報酬,因此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沒有事實依據,不應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無異議;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已包含精神撫慰金,原告不應當重復主張精神撫慰金;交通費以實際發票為準,且應與住院就醫的時間地點相對應;鑒定費、訴訟費不在保險賠付范圍之內,故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A1、身份證復印件1份,欲證明原告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A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1份1頁,欲證明事故發生事實以及責任劃分情況;A3、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復印件各1份共2頁,欲證明原告袁XX傷情及在祥云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的情況;A4、出院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復印件各1份共2頁,欲證明原告袁XX傷情及在大理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的情況;A5、門診收費票據原件21份,欲證明原告袁XX住院治療支出費用情況;A6、收據原件1份1頁,欲證明原告袁XX支出陪護床租用費456元的事實;A7、擔架收費卡原件5份,欲證明原告袁XX支出擔架費130元的事實;A8、司法鑒定意見書原件1份5頁,欲證明原告袁XX傷殘等級及“三期”鑒定意見;A9、收費票據原件1份1頁、鑒定費發票原件1份,證明原告袁XX支出鑒定費2600元的事實。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證據:B1、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打印件2份,欲證明云L×××**號車的投保情況;B2、賠款計算書列表打印件1份,欲證明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的事實;B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打印件1份,欲證明交強險分項賠償的責任限額;B4、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打印件1份,欲證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情況。被告王XX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證據:C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欲證明被告王XX的身份情況;C2、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許可證、從業資格證復印件共9份,欲證明被告王XX具有合法駕駛資格和道路運輸資格;C3、醫療票據原件共8份,欲證明被告王X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79108.80元的事實;C4、收條原件8份、支條原件1份,欲證明被告王XX向原告支付現金人民幣12100元的事實;C5、收條原件2份,欲證明被告王XX向原告支付車輛修理費3000元、車上物品損失費500元。
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A1、A2、A3、A4、A9組證據三性無異議;對A5組證據三性無異議,但認為其中日期為2019年5月13日的兩份醫療費票據,發生在后續治療費鑒定意見之后,該醫療費應該計入后續治療費中;對A6、A7組證據認為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且該費用應該計入護理費用中,不能單獨計算;對A8組證據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認為后續治療費鑒定偏高。被告王XX對原告提交的A6、A7組證據提出異議,認為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對原告提交的其余證據三性均無異議。原告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B1-B4組證據三性均無異議。被告王XX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B1、B2組證據三性均無異議,對B3、B4組證據提出異議,認為系被告某保險公司單方制作,且沒有被告王XX的簽字確認,該二份證據達不到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舉證目的。原告對被告王XX提交的C1-C5組證據三性均無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王XX提交的C1、C2、C4組證據三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C3組證據中門診序號為7839716小票一張及大理學院附屬醫院2018年11月5日出具支出項目為材料費的票據一張提出異議,認為形式要件不合法;對C5組證據提出異議,認為不屬于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與本案無關聯,不予認可。
本院審查認為,原告所舉的A5組證據中日期為2019年5月13日的兩份醫療費票據(合計金額為226.90元),發生時間在作出后續治療費鑒定意見之后,該醫療費已包含在后續治療費中,原告屬于重復主張,對該二份發票本院不予確認;被告王XX所舉的C5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本院不予確認。原、被告所舉的其余證據內容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相關聯,作定案證據用。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認定的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7年12月11日,被告王XX駕駛云L×××**重型自卸貨車沿祥姚路由禾甸往米甸方向行駛,13時40分許,該車行至祥姚路K28+300左所村村道與祥姚路交叉路口處時,因避讓摩托車,采取緊急制動,撞向張文武停在路口外側的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造成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車上乘車人袁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文武無責任,原告袁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袁XX被送往祥云縣人民醫院救治,其傷情診斷為:1、胸部閉合性損傷;2、雙側鎖骨骨折;3、左側肩胛骨骨折;4、T8左側橫突骨折;5、左側髖臼、恥骨下支、左側骶骨翼骨折;6、多處軟組織擦傷;7、雙肺感染;8、胸腰椎骨質增生。于12月21日在局部麻醉下行彩超定位下左側胸腔閉式引流術,12月29日拔胸腔引流管,術后給予抗感染對癥治療。原告袁XX住院治療74天病情好轉后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2、出院后一個月復查;3、不適隨診。因原告袁XX左鎖骨骨折保守治療無效,于2018年10月到大理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行左鎖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同種異體骨植骨術。住。住院治療14天病情好轉出院院醫囑:1、保持術口干燥,術后14天后拆線;2、繼續患肢功能鍛煉;3、出院1、2、3、6、9、12月返院復查;4、不適隨診。2019年3月27日,經大理滇西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袁XX損傷程度為胸部損傷為十級傷殘,左肩部損傷為十級傷殘,其他損傷未達傷殘;原告需后續治療費11000元至11500元;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原告合計支出鑒定費2600元。原告住院期間,被告王X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人民幣79108.80元、向原告支付現金人民幣121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人民幣10000元。被告王XX系云L×××**號重型自卸貨車車主,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應當根據過錯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相關賠償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根據過錯責任承擔責任。本案中,被告王XX駕駛的云L×××**號貨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且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所以,各方當事人應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分擔民事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根據法律規定及事故責任認定,由被告王X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又因被告王XX駕駛的云L×××**號貨車向被告中保祥云支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被告王XX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未超過商業險賠償限額,故原告的損失依法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
原告的醫療費以本院確認為有效的醫療費發票累加計算;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依照審判實踐按50元/天計算;原告的誤工期、營養期分別按照鑒定的120天、90天予以計算,護理期按原告實際住院天數88天計算,誤工費、護理費標準按2019年云南省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8494元/年計算;營養費按20元/天計算;交通費根據原告的傷情、治療實際確定為800元;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經鑒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傷達二個十級傷殘,且原告不負事故責任,故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院依法應予以支持,其數額本院根據司法實踐確定為人民幣6000元,該費用依法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進行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本案原告支出的鑒定費2600元,依法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根據在案證據及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原告袁XX的損失確定如下:1、醫療費92887.65元(包含擔架輪椅費及陪護床租用費);2、護理費14102.88元(160.26元/天×88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4400元(50元/天×88天);4、交通費800元;5、誤工費19231.20元(160.26元/天×120天);6、鑒定費2600元;7、后續治療費11250元(取中間值);8、營養費1800元(20元/天×90天);9、殘疾賠償金23689.60元(10768元/年×20年×11%);10、精神撫慰金6000元;前述10項合計人民幣176761.33元。就原告的損失,根據前述分析和認定,由被告中保祥云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予以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向原告墊付的醫療費人民幣10000元,依法予以扣減。被告王XX已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及現金人民幣91208.80元,由原告袁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中予以返還。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袁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76761.33元。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向原告袁XX墊付的人民幣10000元,尚應支付原告袁XX人民幣166761.33元;
二、被告王XX為原告袁XX墊付的人民幣91208.80元,由原告袁XX在某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中予以返還;
三、駁回原告袁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60元,由被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龔麗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忠宇
書記員李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