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與李X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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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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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7民初223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2018-11-15
原告:唐XX,女,漢族,住重慶市合川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重慶智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重慶智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男,漢族,住重慶市合川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重慶智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琦靖順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1-2-2-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7MAXXXP7T6G。
法定代表人:王X,該公司經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7903641XXXX。
負責人:肖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男,漢族,住重慶市合川區。
原告唐XX與被告李X、重慶琦靖順商貿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吳X,被告李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重慶琦靖順商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本次事故損失暫計10000元(具體賠償項目及金額待鑒定后確定);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付;3、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l7年12月15日9時00分,李X駕駛車牌為渝×號輕型箱式貨車,沿省道207線從合川城區方向朝云門街道方向行駛,10時04分許,當車行駛至重慶市合川區省道207線39公里+500米(思居場鎮路段)處左轉灣時,遇沿省道207線從去云門街道方向朝合川城區方向行駛由胡安西駕駛并搭載原告的渝×1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為避讓其車發生側翻,將原告碾壓,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重慶市合川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被告李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唐XX無責任。本案中,被告重慶琦靖順商貿有限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原告受傷住院期間,產生大量醫療費及相關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X辯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系執行職務,原告的損失應由單位承擔。
被告重慶琦靖順商貿有限公司辯稱,李X系本單位職工,發生事故系履行職務,其民事責任由單位承擔。原告受傷后本公司已經墊付醫療費33萬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肇事車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投保時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投保人簽字并認可。應扣除20%的非醫保用藥,我公司愿意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
經審理查明20l7年8月3日上午,李X駕駛車牌為渝×號輕型箱式貨車,沿省道207線從合川城區方向朝云門街道方向行駛,10時04分許,當車行駛至重慶市合川區省道207線39公里+500米(思居場鎮路段)處左轉灣時,遇沿省道207線從去云門街道方向朝合川城區方向行駛由胡安西駕駛并搭載唐XX的渝×1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為避讓其車發生側翻,將原告碾壓,造成唐XX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7年9月20日,重慶市合川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中,李X駕駛機動車忽視安全,違反禁止標線左轉彎行駛,且在左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胡西安駕駛機動車忽視安全、操作不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李X承擔主要責任;胡西安承擔次要責任;唐XX無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重慶市合川區人民醫院急救,產生醫療費2911.35元。因病情危急,當天轉入重慶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5天,產生醫藥費243369.03元(其中門診658.92元、住院242710.11元),購買護理用品支出270元。2017年8月28日,原告轉院至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于2017年11月22日出院,住院86天。產生醫療費123596.39元,購買人血白蛋白支出851元。2018年5月,原告到第三軍醫大學附屬醫院檢查,產生醫療費1402.7元。2018年7月5日,原告的傷情經重慶市弘正司法鑒定所渝弘正(2018)醫(臨)鑒字第655-1號鑒定為:1、被鑒定人唐XX左髖骨節功能部分喪失,傷殘承程度為×級;2、被鑒定人唐XX左膝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傷殘程度為×級;3、被鑒定人唐XX左踝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傷殘程度為×級;4、被鑒定人唐XX肛門瘢痕形成,肛管狹窄,傷殘程度為×級。渝弘正(2018)醫(臨)鑒字第655-2號鑒定為:1、被鑒定人唐XX的后期醫療費約為人民幣200000元。2、被鑒定人唐XX的護理時限為120日。為此,產生鑒定費2200元。2018年8月9日,重慶市弘正司法鑒定所勘誤說明:1、渝弘正(2018)醫(臨)鑒字第655-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替代渝弘正(2018)醫(臨)鑒字第655-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2、渝弘正(2018)醫(臨)鑒字第655-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作廢。渝弘正(2018)醫(臨)鑒字第655-3號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唐XX的左下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50%,傷殘程度為八級;2、被鑒定人唐XX肛門瘢痕形成,肛管狹窄,傷殘程度為×級。2018年8月17日,原告對上述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申請鑒定人和專家輔助人出庭,為此,產生鑒定咨詢費2600元,差旅費1300元。
審理中還查明,被告李X系被告重慶琦靖順商貿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駕駛的渝×號輕型箱式貨車所有人為被告重慶琦靖順商貿有限公司,發生交通事故時正在履行職務行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只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且事發時尚在保險期內。
另查明,原告唐XX受傷住院期間,被告重慶琦靖順商貿有限公司為其墊付醫療費330000元。
再查明,原告唐XX與本次事故另一當事人胡安西系夫妻關系,審理中自愿放棄胡安西的民事賠償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慶市第四人民醫院以及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病案、診療證明、住院費用明細以及醫療費票據,重慶市弘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勘誤說明以及鑒定費發票,收條、保險合同、從業資格證以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居住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勞動合同、誤工證明等證據證實。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其證明力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是由于李X駕駛機動車忽視安全,違反禁止標線左轉彎行駛,且在左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胡西安駕駛機動車忽視安全、操作不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李X承擔主要責任;胡西安承擔次要責任;唐XX無責任。原、被告對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對公安交巡警部門責任認定予以采信。由于肇事車輛渝×號輕型箱式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發時在保險期限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的規定,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以及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根據責任認定,本院確定原告唐XX的損失由侵權人重慶琦靖順商貿有限公司承擔70%,另一當事人胡安西承擔30%。由于原告唐XX在審理中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胡安西承擔賠償責任,本院對此予以尊重。
關于原告損失的確認:1、醫療費。原告住院以及門診產生醫療費372130.47元(包括人血白蛋白851元),均有票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111天,本院確認伙食補助費為6660元(111元/天×60天);3、后續治療費。被鑒定人唐XX的后期醫療費約為人民幣20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4護理費。原告因本次事故住院111天,未提供護理人員收入狀況的證明,只能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120元/天計算,司法鑒定唐XX的護理時限為120日,即出院后的護理應按一般護理依賴計算。即護理費為13860元(120元/天/人×111天×1人)+(120元/天×9天×50%×1人);5、營養費。原告要求營養費5000元,根據相關醫囑和病情,本院酌情主張2000元;6、殘疾賠償金。原告唐XX系重慶市合川區錢塘鎮高石村居民并在城鎮居住,故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城鎮人口計算。其傷經鑒定為:1、被鑒定人唐XX的左下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50%,傷殘程度為八級;2、被鑒定人唐XX肛門瘢痕形成,肛管狹窄,傷殘程度為×級。故殘疾賠償金為199596.6元(32193元/年×20年×31%);7、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的規定,原告的次子劉某(2006年7月1日出生),隨父母一起生活,故劉某的生活費為22759元/年×6年×31%÷2=21165.87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及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主張6000元;9、交通費。原告要求交通費5000元明顯過高,本院酌情主張500元;10、鑒定費。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鑒定費2200元(包括會診費300元),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原告申請鑒定人和專家輔助人出庭產生的鑒定咨詢費2600元、差旅費1300元,應屬于原告舉證費用,由原告自行承擔;11、生活用品。原告住院期間購買生活用品產生270元,該項費用無相關法律規定,對此,本院不予主張;12、誤工費。原告唐XX系重慶市合川區錢塘鎮高石村居民,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在重慶健創商貿有限公司工作,因未提供其固定收入和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證明,故只能按照100元/天的標準計算;原告住院治療和因傷殘持續誤工共計334天,其誤工費為100元/天×334天=33400元。
綜上所述,原告唐XX的各項經濟損失為:醫療費372130.47元(包括人血白蛋白8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60元、后續治療費200000元、護理費13860元、營養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220762.47元(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21165.8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200元、誤工費33400元,合計857512.94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唐X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損失:醫療費372130.47元(包括人血白蛋白8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60元、后續治療費200000元、護理費13860元、營養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220762.47元(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21165.8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200元、誤工費33400元,合計857512.9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包括優先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464020.6元(已扣除20%的非醫保用藥72426.09元、鑒定費2200元),綜上,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584020.6元給原告唐XX;余下的273492.34元,由被告重慶琦靖順商貿有限公司賠償52238.26元(應扣除重慶琦靖順商貿有限公司墊付330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重慶琦靖順商貿有限公司自行結算),余款由原告唐XX自行承擔。
上述款項,限被告某保險公司、重慶琦靖順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賠付給原告唐XX。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駁回原告唐XX對被告李X的訴訟請求。
駁回原告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688元,減半收取2344元,由被告重慶琦靖順商貿有限公司負擔1640.8元,原告唐XX負擔70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688元,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本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本院不予執行。
審判員 顏 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葉東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