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縣南通汽車維修服務XX、某保險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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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民終622號 修理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0
上訴人(原審原告):拜泉縣南通汽車維修服務XX,住所地黑龍江省拜泉縣。
經營者:楊艷龍。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拜泉縣星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拜泉縣**。
法定代表人:王X甲,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豐XX,黑龍江哈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拜泉縣南通汽車維修服務XX(以下簡稱南通汽車維修中心)因與被上訴人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2018)黑0231民初23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通汽車維修中心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2018)黑0231民初237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南通汽車維修中心的訴訟請求;2.上訴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在銷售清單上簽字的人員是某保險公司單位職工,維修車輛系某保險公司車輛,某保險公司的職工到南通汽車維修中心修理某保險公司單位車輛應是職務行為,維修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銷售清單上沒有某保險公司單位公章是交易慣例。
某保險公司辯稱,修車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也不構成表見代理,與某保險公司無關。南通汽車維修中心沒有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同意維修及維修事實存在。
南通汽車維修中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修車款59,530.00元及以上款為基數,自2013年1月1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南通汽車維修中心以某保險公司于2007至2009年間在其中心修車,累計欠修車款59,530.00元,一直未付為由,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其修車款59,530.00元以及以上款為基數,自2013年1月1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南通汽車維修中心所提交的銷貨清單中各經手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無權代理。如為無權代理,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職務行為的界定標準,系自然人的行為屬性是否與其職務有關。本案中,任亮、李東興、黃浩然、劉云成、郭天真、田鵬、李東升、孟慶昌、張石磊、湯金軍、杜偉等人在南通汽車維修中心修車,并以經手人身份在銷貨清單上簽名,但上述銷貨清單未加蓋某保險公司的公章,亦未得到某保險公司的認可,故上述經手人的行為不宜認定為職務行為,而是缺乏代理權限的一般代理行為,即無權代理。在此情形下,本案需審查各經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鑒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結合本案,一紙銷貨清單既無法證實各經手人有代理權的外觀,又難以確認南通汽車維修中心系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故上述經手人的行為既非職務行為,又不構成表見代理,其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各經手人本人承擔,某保險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拜泉縣南通汽車維修服務XX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288.00元,由拜泉縣南通汽車維修服務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南通汽車維修中心雖提供了任亮等人以經手人身份在南通汽車維修中心修車的銷貨清單,但無直接證據證明上述維修行為得到某保險公司的認可,且銷貨清單中未加蓋某保險公司公章,某保險公司亦未對上述維修行為的后果進行追認,故南通汽車維修中心主張某保險公司給付修車款并無法律依據,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南通汽車維修中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88.00元,由拜泉縣南通汽車維修服務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憲軍
審判員 董 銘
審判員 王 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林森
書記員韓智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