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馬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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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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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2民終590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仁恒海河廣場**樓。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天津益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漢族,住天津市靜海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天津恒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2018)津0118民初71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被上訴人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并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少承擔50000元的賠償責任,本案上訴費用由馬XX承擔。事實和理由:某保險公司與馬XX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經一審法院審理和判決。某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車輛損失160650元數額存在異議。某保險公司認為,案涉被保險車輛損失評估結果過高,由于車輛維修后未進行復勘,導致不能確定車輛發生實際損失的數額,因此某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損失數額不予認可,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車輛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判如所請。
馬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根據馬XX的申請,委托天津市會龍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而后,某保險公司申請對事故車輛損失與該事故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又依法委托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此進行鑒定。鑒定機構經過查勘車輛、配件、舊件后出具了鑒定意見。在鑒定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均派人參加,因此,其對車輛損失及維修情況均是知情的。一審法院根據因果關系鑒定意見,結合評估結論確定了馬XX的實際損失數額并予以判決,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在上訴期間已對案涉被保險車輛進行了復勘,并未提出異議。因此,馬XX的實際損失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應予維持。
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馬XX車輛損失206000元、評估費10390元、施救費800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19日19時20分,馬XX駕駛車牌號為津M×××**的小型客車,沿中青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中青路,撞石頭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馬XX負事故全部責任。
馬XX將其津M×××**的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399892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31日00時起至2019年7月30日24時止,馬XX已經交付保險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馬XX所有的津M×××**的小型客車,經一審法院委托天津市會龍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207770元,其中殘值約1770元,實際車損為206000元;花費評估費10390元。
某保險公司申請對事故車輛損失與該事故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2019年5月17日,經一審法院委托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結論,得出以下鑒定意見:津M×××**號車輛待鑒定的7項配件項目,本報告第五部分列出的第一項為與本次事故存在關聯性且合理的配件項目;第二類為本次事故不存在關聯性且不合理的配件項目;第三類為與本次事故存在關聯性但不應該更換總成的配件項目,花費評估費11000元。第二類記載的不存在關聯性且不合理的配件項目,發動機倉線束,金額為21000元;分動箱差速器,金額為11000元,總計金額為32000元;第三項空調泵,金額16000元,空調泵體沒有損壞,空調泵的電磁離合器損壞。經一審法院向該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王某詢價,空調泵電磁離合器更換需要2600至2700元,一審法院酌情認定2650元。
一審法院認為,馬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全面履行各自義務。馬XX按約定交付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定及時對馬XX損失進行理賠。
馬XX車輛損失經第一次鑒定,實際車損為206000元,第二次經因果關系鑒定,應扣除第二類與本次事故不存在關聯性,且不合理的配件項目;第三類與本次事故存在關聯性,但不應該更換總成的配件項目,共計扣除45350元,馬XX車輛實際損失160650元。馬XX花費的評估費10390元,為確定事故損失所需,屬于馬XX事故實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某保險公司花費的評估費11000元,為確定事故損失與事故因果關系所需,馬XX應予承擔。綜上,馬XX損失共計16004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給付原告馬XX保險金16004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7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br>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庭審后,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在某保險公司提起上訴期間,某保險公司已派員對案涉被保險車輛進行了復勘,確認該車輛已經維修完畢。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與馬XX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約予以賠償。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對于案涉車輛的損失數額存在爭議,認為案涉車輛的損失數額評估過高,并請求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減少50000元。對此,本院認為,就案涉車輛損失問題,一審法院根據馬XX和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分別依法委托天津市會龍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委托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車輛損失與事故因果關系問題進行鑒定。上述評估公司及鑒定機構分別出具了鑒定報告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經審查,上述評估公司及鑒定機構分別具有鑒定評估資質及司法鑒定資質,參與評估、鑒定的人員亦具有相應的評估、鑒定資格,且并無證據證明評估及鑒定程序存在違法之處。一審法院結合上述鑒定結論及司法鑒定意見,綜合確定本案案涉被保險車輛損失數額并無不當。雖然某保險公司對案涉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仍持有異議,認為車輛損失數額評估過高,但卻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反駁或者推翻該評估結論。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已派員對被保險車輛進行了復勘,并確認該車輛已維修完畢。因此,馬XX的損失已然實際發生。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案涉車輛維修后未進行復勘,不能確定車輛發生實際損失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翟均勇
審判員 常 靜
審判員 王偉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