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聶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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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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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民終200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邢臺市**冶金南路**。
負責人:熊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河北鑫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鑫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聶XX,男,漢族,中專文化,職工,群眾,住河北省邢臺市內丘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聶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內邱縣人民法院(2019)冀0523民初1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王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聶X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對其按缺席處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減少上訴人的賠償數額;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被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鑒定的損失過高。被上訴人在我公司投保時間為2017年4月28日,投保時事故車輛的實際價值為63800元,投保期間為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事故發生時間為2017年11月19日,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中顯示該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前的實際價值為63800元,評估報告鑒定事故車輛的實際價值并未減去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1月19日期間的折舊價值。二、車輛施救費過高,與實際情況不符。三、鑒定費、訴訟費不應當由我公司承擔。
聶XX無答辯意見。
聶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公估費、施救費等共計5萬元(具體數額待車輛評估后確定);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52800元、施救費1500元、評估費3828元,共計5812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19日23時00分,原告聶XX駕駛冀E×××**號小型客車(載邱中菊)沿內丘縣勝利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內丘縣人民醫院西邊路口處時,因車速過快和操作不當,撞到路南邊的電線桿上,造成聶XX、邱中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聶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負全部責任。另查明,在訴訟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邢臺市浩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車損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北評協字第XTHH【2019年】第0253號鑒定評估結論報告書:以2019年1月25日為鑒定評估基準日進行評估;該車在2017年11月19日發生交通事故前實際價值為63800元;經市場詢殘,事故后該車殘值為11000元;經現場勘驗,該車損失較為嚴重,發動機、變速箱整體受損嚴重,車身前部和底部受損變形嚴重,不存在修復價值,推定全損;該車損失金額為63800元-11000元=52800元。原告花費評估費3828元。另外,原告還花費施救費1500元。再查明,原告聶XX持有準駕車型為C1的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至2021年3月6日。冀E×××**號小型客車的注冊登記日期為2017年5月2日,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5月,車主是原告聶XX。原告聶XX以該車做抵押申請汽車卡分期貸款,該貸款已經于2018年3月5日還清,抵押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丘支行于2018年3月8日解除對該車的抵押權。該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投保有限額638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含車損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原告的經濟損失項目和數額以及被告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告聶XX為冀E×××**號小型客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63800元,該公司予以承保,雙方成立保險合同。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并且已由公安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該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告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涉案車輛因事故產生的車損、施救費、評估費等履行賠償損失的義務。關于車損,冀E×××**號小型客車的車輛損失52800元有具有價格鑒定資質的邢臺市浩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評估結論報告書予以證實,應予確認。被告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對前述鑒定評估結論報告書不予確認,但未提供充分證據反駁該鑒定評估結論報告書,對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的該辯解主張不予采信。故被告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應對聶XX車輛損失52800元全部予以賠付。關于施救費,依據保險合同第七條約定,施救費是指為防止和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該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原告聶XX主張施救費1500元,有內丘縣順達停車場出具的發票為憑,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認為數額過高,但是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其該項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評估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冀E×××**號小型客車的評估費3828元,屬于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應依法賠償聶XX。被告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辯稱對鑒定評估費用不予承擔,于法有悖,不予采信。關于訴訟費承擔問題,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因原告的主張依法成立,被告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屬于敗訴方,原告也沒有表示自愿承擔本案訴訟費,故訴訟費用應當由被告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綜上所述,原告聶XX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聶XX支付理賠款58128元,匯入內邱縣人民法院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丘縣支行的賬戶,賬號為50×××08。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53元,減半收取計626.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匯入內邱縣人民法院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丘縣支行的賬戶,賬戶為50×××19)。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情況,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一、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鑒定的損失是否過高二、施救費是否過高三、鑒定費、訴訟費是否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關于焦點一:首先,上訴人主張鑒定評估報告鑒定的損失過高但未提交證據,也未申請重新鑒定,其次,投保人是按照63800元繳納的保險費,保險公里理賠時要求在此基礎上折損理賠并無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施救費是指為防止和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該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施救費有內丘縣順達停車場出具的發票為憑,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認為數額過高,但是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其該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而評估費屬于該種類型,應當由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承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因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屬于敗訴方,聶XX也沒有表示自愿承擔本案訴訟費,所以一審判決訴訟費用應當由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正確。
綜上所述,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53元,由上訴人太平洋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易然
審判員 劉素娟
審判員 喬 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西超
書記員路敬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