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X與雀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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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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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3423民初22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19-09-02
原告:余XX,女,傈僳族,現住云南省維西縣。
被告:雀XX,男,傈僳族,住云南省麗江市玉龍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麗江市玉龍縣**S-60、6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721775516XXXX。
法定代表人:楊XX,系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男,漢族,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維西支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女,漢族,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維西支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余XX與被告雀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第一次審理,于2019年9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第二次審理。原告余XX、被告雀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馬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l、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補償金、交通費、差旅費、后期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125418.76元,減去被告雀XX墊付的22494元,還應當支付102924.76元;2、陪床費144元;3、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6日ll時30分許,被告雀XX駕駛云07212**號大中型拖拉機,由維西縣向玉龍縣行駛,車輛行駛至維西縣營盤路段時在超越原告駕駛的云R×××**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過程中發生刮擦,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據2019年3月4日維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2018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雀XX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在處理過程中被告雀XX墊付了在維西縣醫院的住院醫藥費22494元,原告從受傷到現在共花去了醫藥費、生活費、差旅費合計13388.76元。2019年5月20日原告經大理滇西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原告受傷后被告雀XX墊付了22494元后就再也沒有聯系過原告,原告多次聯系雀XX,但對方只接了一次電話,原告想和雀XX協商,但對方說沒有錢,以后就再也不接原告的電話了。原告認為二被告應當賠償醫藥費7170.76元、殘疾賠償金21536元、誤工費28800元、護理費9600元、營養費9000元、交通費1618元、住宿費700元、住院期間的生活補助費3700元、后期醫療費9000元、鑒定費28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陪床費用144元,以上費用合計:103068.76元。根據以上事實,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根據《民法總則》和《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向維西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法院支持原告之訴請。
被告雀XX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異議,認可原告的鑒定結果,事故發生后已承擔了原告在維西縣醫院的相關費用23000元,其中醫療費2萬元,住院押金2000元,生活費1000元,沒有經濟能力承擔大理醫院的醫療費以及其他的各項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醫療費票據沒有意見;鑒定費應由原告自己負擔;住宿費收據不是正規發票不予認可;部分交通費沒有正規發票應予剔除;傷殘賠償金應當按照2018年的標準進行計算;對后續治療費與三期時間沒有異議;請法院駁回原告對于精神撫慰金的請求;相關費用中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由被告自行承擔;被告雀XX沒有駕照,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予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余XX提交的2600元鑒定費發票,是正規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本院予以認可,對其主張的補交200元鑒定費用沒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認可;2.余XX提交的在大理產生的住宿費收據,雖不是正規發票,但與其在大理學院附屬醫院(以下簡稱附屬醫院)住院、復查,到大理滇西司法鑒定中心領取鑒定結論的時間吻合,本院予以認可;3.對余XX自駕至下關住院、復查、鑒定產生的油費、過路費不予認可,交通費參照客車票價酌情予以支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2019年1月16日11時30分,雀XX駕駛云07212**號大中型拖拉機行駛至維西縣營盤路段時,在超越余XX駕駛的云R×××**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過程中與該摩托車發生刮擦,造成余XX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維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18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雀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余XX不承擔事故責任。余XX受傷后于事故當天到維西縣醫院住院進行治療,至2019年1月31日出院,共住院15天;于2019年3月6日到附屬醫院住院進行治療,至2019年3月17日出院,共住院11天。治療期與恢復期中進行了五次復查,分別為: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23日在維西縣醫院復查,2019年4月2日、2019年5月14日在附屬醫院復查。余XX于2019年5月13日到大理滇西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鑒定,經鑒定,余XX左側孟氏骨折(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左橈骨小頭脫位)遺留左肘關節功能喪失45%的目前損傷,為十(X)級傷殘;后期醫療費為8500元至9000元;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雀XX在余XX于維西縣醫院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了醫療費20000元,住院押金2000元,拿給余XX生活費1000元,共支付23000元。
另查明,雀XX的云07212**號大中型拖拉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雀XX未取得駕駛資格。余XX經常居住地為維西縣,受傷期間在醫院由其丈夫楊建雄進行護理,在家由其婆婆和蓮珍進行護理。
本院認為,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本案中,余XX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其所遭受的損失有權獲得賠償。
原告余XX本次事故損失的各項費用,本院依法確認如下:
1、醫療費:結合余XX傷情及核對醫療費票據,其在維西縣醫院治療共花費21494.28元,在附屬醫院治療共花費6158.48元,復查費、材料費等共花費933.1元,以上幾項共花費28585.86元,本院予以認可;
2、住院伙食補助費:結合余XX住院治療的事實,本院予以支持100(元/天)×26(天)=2600元;
3、住宿費,根據余XX提交的收據及治療、復查、鑒定情況,本院予以認可700元;
4、交通費:根據客車票價,本院酌情支持1600元;
5、后續治療費:結合余XX的實際傷情及司法鑒定意見,本院予以支持人民幣9000元;
6、誤工費:根據余XX提交的鑒定意見所認定的“誤工期為180天”,其所訴誤工費160(元/天)×180(天)=28800元未超過參照云南省2018年度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本院予以支持;
7、護理費:根據余XX提交的鑒定意見所認定的“護理期為60天”,其所訴護理費160(元/天)×60(天)=9600元未超過參照云南省2018年度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本院予以支持;余XX提交的陪護床費用144元,本院予以認可,以上兩項合計9744元;
8、營養費:根據余XX提交的鑒定意見所認定的“營養期為90天”,結合余XX的傷情,本院予以支持每天30元,30(元/天)×90(天)=2700元;
9、殘疾賠償金:《關于印發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的通知》中規定:“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進行損害賠償調解和審理工作的均按照此標準執行”,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在本院立案受理,應當適用上述通知的標準,故對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傷殘賠償金應當按照2018年的標準進行計算不予認可;根據《人損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結合余XX十(X)級傷殘的鑒定結論,本院予以支持10768(元/年)×20(年)×0.1=21536元;
10、鑒定費:該費用是余XX因本次受傷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余XX進行司法鑒定的時間及提交的票據,本院予以認可2600元;
11、精神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結合余XX此次損傷的傷情,本院對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
綜上,此次交通事故給余XX造成的損失合計為107865.86元,余XX訴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經維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雀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余XX不承擔事故責任,該事故責任劃分恰當,本院予以采信,雀XX作為侵權行為人應對余XX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涉案車輛云07212**號大中型拖拉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雀XX作為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未取得駕駛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故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載明:“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無證駕駛……”,故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余XX的上述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應由雀XX承擔。
余XX的各項損失中:1.殘疾賠償金、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共計6238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進行賠付;2.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共計42885.86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10000元,超出限額部分由雀XX承擔32885.86元,扣除其已經支付的23000元,還應當承擔剩余的9885.86元;3.鑒定費2600元由雀XX承擔。綜上,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62380元、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10000元,共計應承擔72380元;雀XX應承擔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及扣除已支付部分的9885.86元、鑒定費2600元,共計應承擔12485.86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日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原告余XX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72380元。
二、被告雀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余XX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248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0元,由被告雀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玉芳
審 判 員 曹雯靖超
人民陪審員 李萬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和曉霞
書記員馮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