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田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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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民終427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鼎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XX,男,漢族,住臨沂市羅莊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尚X,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田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8)魯1302民初160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車輛損失保險金143340元,明顯高于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請求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施救費21000元依據不足,請求依法改判;3.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貨物損失100000元依據不足,請求依法駁回該訴訟請求;4.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未向法庭提供車輛維修費用清單、發票和維修更換部件明細等證據,一審法院僅依據重新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143340元,證據不足。二、被上訴人提供的車輛施救費發票數額過高,并且開票人并非專業施救公司,因此,其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都不足以采信。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貨物損失100000元,缺少依據。被上訴人主張巨額貨物損失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未見相關論述,對其主張的貨物損失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存在異議。其次,即使存在相關的貨物損失,也應按照雙方的貨運保險合同約定,對其損失扣除相應的絕對免賠額。
田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田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279357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是魯Q×××**/魯Q×××**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魯Q×××**/魯Q×××**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商業險、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等并投有不計免賠。2017年3月22日00時40分許,張朋立駕駛翼EQM591號“福田牌”輕型貨車沿G2高速公路上海方向行駛至577公里200米路段時穿越中央隔離帶側翻入對向車道,對向車道通行的駕駛員陳旭東駕駛的原告所有的魯Q×××**/魯Q×××**號解放牌重型半掛車駛出路外,造成高速路產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陳旭東以及魯Q×××**/魯Q×××**號解放牌重型半掛車乘車人魏坤棟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蒙陰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事故發生后,傷者被送往醫院治療,其中駕駛員陳旭東花費醫療費1132.13元,乘車人魏坤棟花費醫療費1154.53元。經原告委托評估,確認魯Q×××**/魯Q×××**號車輛的損失價值為148540元、車載貨物損失為276824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600元,支付施救費21000元,并賠償路產損失4930元。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申請重新評估。經一審法院委托評估,確認上述車輛損失為14334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田XX實際所有的魯Q×××**/魯Q×××**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車輛損失險等商業險、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損。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對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原告的駕駛員醫療費損失1132.13元,應由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內予以賠付;車上人員(乘客)醫療費損失1154.53元,應由被告在車山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內予以賠付。原告車輛損失經一審法院委托評估,認定其損失價值為143340元,該車輛損失應由被告予以賠付。原告支付的施救費21000元,系為避免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上述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支付的評估費2600元,系其單方委托評估所支付,且評估報告未被采納,故上述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賠償的路產損失4930元,應由被告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內予以賠付。原告的車載貨物損失經評估,損失為276824元,該損失應由被告在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限額內賠付100000元。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在商業險保險金額內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其合理請求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田XX車上人員醫療費損失1132.13元(司機)、1154.53元(乘客);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田XX車輛損失14334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田XX施救費21000元;四、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田XX路產損失4930元;五、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田XX車載貨物損失100000元;六、駁回原告田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一至五項共計271556.66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匯入原告田XX的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臨沂羅莊支行;賬號:62×××54)。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490元,減半收取27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687元,由原告田XX負擔58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針對案涉事故認定書未記載是否存在貨物損失的問題,本院依職權調取了交通事故檔案。上訴人質證稱,從卷宗中的事故照片中無法看出具體貨損是什么,無法看出損壞程度。被上訴人無異議。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車損數額的認定問題。涉案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價值,有臨沂市恒辰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價格評估報告書為證,該評估報告系受原審法院委托所作出,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使用,原審法院采信上述評估報告確認車損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雖有異議,但沒有足以推翻的理由,該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車載貨物損失是否應予支持以及數額的認定問題。經審查交通事故檔案卷宗,案涉事故造成了魯Q×××**/魯Q×××**號車輛車載貨物損失。貨物損失數額高于案涉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限額,有營口福斯油品有限公司出具收到條、收款收據、運輸損壞處理申請記錄單、山東盛博信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價格評估報告書相互為證,一審法院按照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限額100000元予以支持并無不當,上訴人的異議無法律或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施救費數額的認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一審法院根據本案施救費票據認定施救費數額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9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國棟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 張書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