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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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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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522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西安綠地中心****。
主要負責人:原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天津睿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19)津8601民初6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中車輛損失和施救費,改判上訴人承擔車輛損失55000元,施救費600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的被上訴人車損遠遠高于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經上訴人委托的鑒定機構確認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為55000元。2.一審法院根據被保險人的施救距離、施救車輛認定1200元的施救費高于行業標準。
劉XX辯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保險金70450元、評估費3550元、施救費1500元,總計755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30日,案外人劉娜作為投保人與某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劉娜;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某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車輛損失險項下保險金額為144560元,其“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暴雨”等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2018年5月3日,某保險公司出具批單將被保險人名稱由“劉娜”變更為“劉XX”。
2018年8月14日18時30分,劉XX車輛停放在南開區長江道紅日南路,因該路段暴雨積水嚴重,導致劉XX車輛被淹受損。后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了查勘。事故發生后,劉XX委托一審法院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經鑒定車輛受損金額為70450元,劉XX為此支付評估費用3550元。后劉XX對保險車輛進行了維修,為此支付維修費70450元。某保險公司對維修完畢的保險車輛進行了復勘。劉XX另提交了金額為1500元的施救費發票。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劉XX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本案中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金額。對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劉XX委托法院選取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確認車輛受損金額為70450元,劉XX亦在修理單位修理車輛并實際支付了修理費用70450元。某保險公司雖然對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提出異議,認為損失金額過高,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第三方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相關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劉XX主張某保險公司按照實際維修金額在車輛損失險承保范圍內賠付,符合法律規定。評估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屬于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保險人承擔。經一審庭審查明,劉XX主張的施救費1500元過高,故對于某保險公司只認可1200元施救費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要求回收車輛殘值的主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該規定說明,某保險公司主張取得被保險標的的殘值,應以其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為前提,現某保險公司尚未支付保險金即徑行主張殘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可在向劉XX支付保險金后,雙方協商解決或依法另行主張。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劉XX提出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70450元、評估費3550元、施救費12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70450元、評估費3550元、施救費1200元,共計752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4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車損數額。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其車輛損失,提供了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及維修費發票,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客觀真實,證明了車輛損失數額,本院對此予以采信。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施救費數額。被上訴人所支出的施救費用系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為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未突破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且有施救費發票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要求減少施救費數額的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美茹
審判員 史軍鋒
審判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張紅星
書記員黃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