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趙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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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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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478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
主要負責人:高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天津嘉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住天津市薊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天津云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44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重新鑒定車輛損失;2.請求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30000元,評估費、施救費、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異議金額為36218元);3.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保險合同未約定評估費、施救費、訴訟費的賠償。2.一審法院據以裁判的證據不足。評估報告只能起到參考的作用,被上訴人應該將車輛進行實際修理,并根據正規的車輛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清單來判定車輛損失,對于并未發生的費用,上訴人不負賠償義務。即使被上訴人進行了實際維修,在維修過程中替換下的零件,應當歸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也并未將該批零件交還于上訴人。
趙XX辯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1.一審法院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結論客觀真實,且已經扣除了殘值。2.施救費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上訴人承擔。3.訴訟費依法應當由敗訴方承擔。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保險金68000元,其中機動車損失59500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55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11日,趙XX作為被保險人,將其實際所有的津A×××**號機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并與某保險公司訂立了保險合同。合同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84591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止。2018年11月10日3時,李瑞駕駛津A×××**、冀G×××**號機動車,沿喜邦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0千米300米處時,該車前部撞到前方順行的李紅利駕駛的冀J×××**、冀R×××**號機動車的尾部,致車輛損壞。經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李瑞負事故全部責任,李紅利不負事故責任。經趙XX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鑒定評估機構評估,趙XX的車輛損失為59500元。趙XX另支出評估費3000元,并支出了施救費。此后,趙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雙方協商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此交通事故,造成趙XX津A×××**號機動車損失59500元,屬于保險標的損失;趙XX支付評估費3000元,系其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施救費系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趙XX支付施救費5500元,數額過高,一審法院酌定為3000元。以上損失合計655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內予以賠償。
綜上,趙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68000元,其中65500元,理據充分,應予支持;其余2500元,理據不足,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賠償趙XX保險金65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二、駁回趙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50元(已減半),由趙XX負擔3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718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車損數額。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其車輛損失,提供了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該報告認定的車輛損失金額系評估單位復勘時根據涉訴車輛的實際受損狀況和維修更換零部件的狀況,扣除殘值后予以認定,客觀真實,一審法院據此判決車輛實際損失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是上訴人應當賠償施救費的數額。被上訴人所支出的施救費用系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為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未突破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一審法院根據涉訴車輛的事故損失情況酌定3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三是上訴人是否應當賠償評估費和訴訟費。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事故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上訴人不予賠償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一審法院判決承擔訴訟費的主體和金額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炳正
審判員 史軍鋒
審判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紅星
書記員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