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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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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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445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仁恒海河廣場**樓。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天津益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天津市薊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時XX,天津正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42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涉訴車輛的車損為51868元,施救費為1000元;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僅憑評估報告認定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是不正確的。2.一審法院認定施救費數額3000元明顯高于市場價格。
陳XX辯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20861元,其中車輛損失109868元、施救費5500元、評估費5493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即2018年1月26日,陳XX為其所有的津R×××**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險,保單約定:被保險人為陳XX;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27日0時起至2019年1月26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048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等。2018年12月16日14時40分許,陳XX駕駛津R×××**號機動車沿京哈線由西向東行駛至京哈線與玉田縣西環路交叉口時,撞到前方順行蘭志勇駕駛的冀B×××**號機動車尾部,致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XX負全部責任,蘭志勇無責任。雙方當事人對陳XX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數額存有異議。陳XX認為此次事故造成損失合計為120861元,其中車輛損失109868元、施救費5500元、評估費5493元。陳XX提交天津市天樂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及施救費發票用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對陳XX提交證據的意見為認為評估報告定損數額過高。并主張施救費金額過高,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一審法院認為,陳XX提交的評估報告系經一審法院司法技術輔助辦公室委托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程序合法,內容真實有效。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故對天津市天樂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予以采信。因陳XX主張的施救費金額過高,對陳XX提交的施救費發票不予采信,施救費酌定為3000元。陳XX因事故造成損失合計118361元,其中車輛損失109868元、評估費5493元、施救費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陳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財產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陳XX作為車輛的所有人,享有索賠權利。現陳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損失共計120861元,其中118361元,理據充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理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給付陳XX保險金11836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款項直接匯入陳XX中國工商銀行62×××43的賬戶);二、駁回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18元,減半收取計1359元,由陳XX負擔2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334元。”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為證明涉訴車輛的車損數額向法庭提交了維修費發票、修理清單及修理廠出具的說明,上訴人的質證意見是既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亦不認可證明目的。
另,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車損數額。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其車輛損失,提供了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維修費發票、維修清單及修理廠的說明等證據,相互印證,客觀真實,證明了車輛損失數額,本院對此予以采信。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施救費數額。被上訴人所支出的施救費用系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為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未突破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施救路程,施救車輛等因素后酌情認定施救費數額3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該項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炳正
審判員 史軍鋒
審判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紅星
書記員黃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