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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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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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477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獻縣。
主要負責人:呂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19)津8601民初8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93450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應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來證明實際維修花費。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并未實際花費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鑒定結論中的維修數額,且評估報告認定的實際損失數額過高,殘值過低,上訴人對此不予認可。2.因上訴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故不予承擔評估費。
陳XX辯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其合理損失共計1246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5日,陳XX作為投保人與某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陳XX;被保險車輛為登記其名下的冀J×××**號轎車;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別約定,其中機動車損失險項下保險金額為236640元。訂立上述保險合同所使用的保險條款是由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該保險條款約定的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暴雨”等原因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2018年7月24日,被保險車輛停放在天津市南開區奧城商業廣場時,遭遇暴雨車輛被淹,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事故處理過程中,陳XX支出被保險車輛施救費20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雙方同意,一審法院委托天津市瀛安行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確定被保險車輛車損金額為1226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6130元。事后,陳XX對被保險車輛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1226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陳XX為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因暴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的財產損失,屬于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按照陳XX主張的車損金額向其進行賠付;鑒定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被保險車輛經法院委托的評估部門定損,確定車輛損失為122600元,陳XX對投保車輛進行維修實際支出的費用與評估結論書確定的車損數額一致,能夠客觀證明車輛損失的實際發生。某保險公司主張評估部門對車輛定損金額過高,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故一審法院對其相關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應依陳XX所請,按照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損失金額向其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故一審法院委托產生的鑒定費,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陳XX主張的施救費2000元有票據證實,某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金額過高,但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故一審法院對其相關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陳XX主張的被保險車輛損失費122600元、施救費2000元,共計124600元,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被保險車輛損失費122600元、施救費2000元,以上共計12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9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車損數額。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其車輛損失,提供了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明細,相互印證,客觀真實,證明了車輛損失數額,本院對此予以采信。上訴人的該項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是上訴人是否應當賠償評估費。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事故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上訴人不予賠償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炳正
審判員 史軍鋒
審判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張紅星
書記員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