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阿卜來XX·阿木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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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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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30民初550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盱眙縣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淮安市-1號。
責任人:吳鵬,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該公司員工。
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男,維吾爾族,住新疆疏勒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與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償還原告已墊付的保險賠償金111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8年10月26日,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駕駛三輪汽車在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境內與原告承保的蘇H×××××汽車(車主龔禮毅)發生碰撞。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交管部門認定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不配合不履行對龔禮毅的賠償義務,后龔禮毅向原告申請理賠,現原告已履行了保險賠償金的給付義務,取得代為求償權。因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駕駛的車輛無保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庭前提交書面答辯狀稱,在2018年10月26日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其負全部責任是事實。但事故發生后,其已經與龔禮毅達成口頭協議,龔禮毅不對其提起民事訴訟。原告給付龔禮毅賠償金11100元屬于保險賠償,屬于在交強險合同中約定的無責任保險范疇。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被保險人無責任的情況下,如死亡或殘疾的賠償金100000元,醫療費賠償1000元,對于財產損失賠償100元。根據上述規定,該交通事故中,對方只是車輛受損,不存在人身傷亡現象,因此保險公司也沒有賠償11100元的義務。故原告向其索要保險金沒有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5日,龔禮毅在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為其所有的車牌號蘇H×××××的機動車投保了一份《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24日00時起至2018年11月23日24時止,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48387.2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2018年10月26日,阿卜來XX·阿木提駕駛三輪汽車沿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121省道由東向西行駛,當日15時30分許,車輛行駛至121省道148KM+900M路段,與前方龔禮毅駕駛的蘇H×××××小型轎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阿卜來XX·阿木提受傷。經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阿卜來XX·阿木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龔禮毅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因阿卜來XX·阿木提未向龔禮毅履行賠償義務,龔禮毅要求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依據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理賠。后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對龔禮毅的車輛損失進行定損,龔禮毅將受損車輛開往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合作的淮安翔盛潤澤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維修費合計11100元。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直接向淮安翔盛潤澤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了維修費11100元。后龔禮毅向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出具“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明確其未獲得交通事故責任方阿卜來XX·阿木提的賠償,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已對其車輛損失進行了理賠,賠償金額11100元,同意協助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向責任方阿卜來XX·阿木提代位請求賠償。
本院認為,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駕駛三輪汽車與龔禮毅駕駛的保險車輛蘇H×××××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蘇H×××××小型轎車損壞,阿卜來XX·阿木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對龔禮毅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作為侵權人未對龔禮毅車輛損失進行賠償。原告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根據投保人龔禮毅的申請,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對龔禮毅的車輛損失進行理賠,原告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在理賠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有權代位行使龔禮毅對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請求賠償的權利。現原告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要求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賠償保險賠償金111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辯稱,事故發生后,其已經與龔禮毅達成口頭協議,龔禮毅同意不對其提起民事訴訟,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在事故發生后,原告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未向龔禮毅賠償保險金之前,龔禮毅已放棄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另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辯稱認為,原告平安保險淮安支公司向龔禮毅賠償是屬于履行交強險無責任賠償義務,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1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元,減半收取39元,由被告阿卜來XX·阿木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戴永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董 蒙
書記員 戚書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