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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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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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325民初2991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奇臺縣人民法院 2019-12-25
原告:**,男,漢族,個體,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甲,新疆疆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負責人:史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男,系該公司職員。
原告**與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保險金110000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8日原、被告簽訂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保險期間自2016年11月11日0時至2017年11月10日23時59分59秒止。2017年8月24日03時30分許原告駕駛×××號小型越野客車與木哈麥特汗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尾隨相撞,造成木哈麥特汗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受害人近親屬賠償750000元,現原告按照保險單及法律相關規定,要求被告賠償相應的保險金賠償款。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原告的訴訟已過訴訟時效,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為一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原告提交的:道路事故認定書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認可,本院對原告提交的以上證據來源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原告提供被告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2018新2325刑初83號判決書一份、收條一份,擬證實因交通事故原告給受害人近親屬賠償750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
因原告向受害人家屬賠償750000元的事實已被本院生效的判決書確認,故本院對判決書和收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24日03時30分許,原告**駕駛車牌號為×××號小型越野客車,沿X165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3公里加500米處,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木哈麥特汗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木哈麥特汗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奇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木哈麥特汗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木哈麥特汗的近親屬庫勒扎勒汗賠償損失共計750000元。庫勒扎勒汗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內容為“今收到**死亡賠償金75萬(柒拾伍萬)元證收款人:庫勒扎勒汗2017.9.20”。2018年4月3日奇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告**犯交通肇事罪,2018年4月18日經(2018)新2325刑初83號判決**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該判決書中認定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750000元,并獲得諒解。
另查明:原告**駕駛的×××的小型越野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本案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庭審中被告辯稱本案已過訴訟時效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故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被告的辯解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間的責任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予以保護。原告作為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要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的相應損失進行賠償。由于另案訴訟的生效判決已經認定被告賠償第三者750000元,該賠償金額包含了應當由被告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付第三者的110000元,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10000元的訴訟請求合理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賠償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小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慧
書 記 員 呂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