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周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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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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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4民終63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商貿經濟開發區、6號。
負責人:南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男,漢族,住臨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中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臨邑縣人民法院(2019)魯1424民初28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車輛損失、施救費、醫療費賠償責任(160153元);二、撤銷一審判決書第二項,上訴人不承擔評估費6000元。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2019年7月14日魯N×××××號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孟某沒有取得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一審法院錯誤認定為孟某的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沒有年審。孟某的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有效期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2019年8月5日后孟某才重新申請取得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商業險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駕駛營運機動車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2019年7月14日魯N×××××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孟某沒有取得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根據保險條款,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三、車輛損失評估費屬間接損失,根據保險條款評估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上訴人不承擔評估費的賠償責任。
周XX辯稱,第一,駕駛員孟某的從業資格證有效期是到2019年4月20日,由于孟某沒有及時年審,導致事故發生時其從業資格證處于超出年審狀態,在事故發生后,孟某去滄州運管部門補辦年審手續,因為新的年度要求二證合一,即旅客運輸資格證和貨物運輸資格證兩個資格在一個證件上體現,故在臨邑縣辦理了從業資格證,同時注銷了在滄州原來的從業資格證。第二,有無從業資格證并沒有加重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不能作為其免除賠償責任的依據。第三,庭審中保險公司并沒有出具相關的告知義務。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車損148860元、評估費6000元、施救費7500元、三者路產損失1050元,孟某和周XX的醫療費3793元,共計16720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7月14日22點05分,孟某駕駛魯N×××××、魯P×××××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上載著周XX)沿323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博興縣東官村路口,撞于前方戴愛春駕駛的遼G×××××、遼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后戴愛春駕駛的遼G×××××、遼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前方郭東坡駕駛的冀F×××××、冀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致孟某、周XX受傷,三車損壞,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博興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第3716254201980002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戴愛春、郭東坡、周XX無責任。事故發生時駕駛員孟某持有的滄州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資格證沒有年審,2019年8月6日德州市交通運輸局為孟某發放了新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和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二證合一)。原告周XX是魯N×××××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臨邑縣明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運營。2019年5月23日中國大地財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絳支公司作出保險批單,變更案涉車輛魯N×××××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被保險人為臨邑明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大地保險新絳公司對涉案車輛魯N×××××重型半掛牽引車確定的保險項目及保險限額為車損險152100元、車上人員險10萬元(司機、乘客)、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均投保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另,經被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山東德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2019年11月19日,山東德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價格評估報告書》,該評估報告確認標的車輛損失為14886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用6000元。結合兩次開庭意見,因評估費等數據稍有變化,原告變更訴求,各項損失及費用分別為車損148860元、評估費6000元、施救費7500元、三者路產損失1050元,孟某和周XX的醫療費3793元,共計167203元。以上事實由庭審筆錄及原、被告提交的書面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對保險事故發生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周XX的案涉車輛在被告大地保險新絳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損失保險、車上人員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本院認為原、被告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大地保險新絳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司機孟某在事故發生時沒有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依據保險條款約定不予賠償于法無據。本院認為,第一、原告的駕駛員孟某在事故發生前已依法取得合法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雖然在河北省滄州市取得的從業資格證沒有及時年審,但是結合其2019年8月5日取得的德州市交通運輸局頒發的二證合一的從業資格證說明其具有相應的駕駛資質。第二、被告沒有證據證實無從業資格證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進而增加被告保險公司理賠的風險。第三、被告保險公司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依法應對投保人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否則對于本案不發生法律效力。綜上,本院認為被告應當賠償原告合理損失。原告車輛損失數額系本院依法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做出的評估結論,本院對該評估結論予以采信。評估費系為查明案件事實而支出的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的施救費7500元、第三者路產損失1050元、司機孟某和原告周XX的醫療費3793元真實可信,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三者路產損失、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61203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已經預交的)評估費6000元。上述內容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案件受理費3644元,減半收取1822元,保全費1356元,均由被告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被上訴人的答辯理由,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涉案車輛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未取得貨運從業資格證,是否應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痹摋l法律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如果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以沒有取得上崗資格證作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只需盡到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即產生法律效力,應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以上法律規定減輕了保險人對免責條款解釋、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孟某駕駛涉案車輛魯N×××××半掛牽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并非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必須取得貨運從業資格證,而非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必須取得貨運從業資格證,不屬于強制性規定的范疇。即使保險合同中約定有駕駛員無貨運從業資格證而免于賠償的免責條款,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除應該盡到提示義務外,還應該盡到解釋和說明義務。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記載該免責條款的投保單,也未在其所提供的證據保險單中對該免責條款作出提示,并且保險單上沒有投保人的簽字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鄙显V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對無貨運資格證而免賠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解釋和說明,所以上訴人主張的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從業許可證則不予賠償的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另外,雖然2019年7月14日魯N×××××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孟某沒有取得貨運從業資格證,但是駕駛員孟某在事故發生前曾依法取得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有效期為2012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并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員孟某于2019年8月5日取得德州市交通運輸局頒發的二證合一的從業資格證,可證明其曾經獲得相應的駕駛資質,即便在事故發生時其曾取得的從業資格證沒有及時年審,也不會增大保險理賠風險,上訴人以涉案車輛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為由主張其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不能成立。上訴人主張6000元評估費不應由其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院認為評估費用是被上訴人為查明保險車輛損失所花費的合理費用,應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故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2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振平
審判員 趙立英
審判員 馬麗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洋
書記員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