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玨隆貿易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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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1民初1221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膠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青島玨隆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膠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逄XX,膠州膠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
負責人:于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桑XX,北京大成(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男,漢族,住山東省平度市。系被告員工。
原告青島玨隆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青島玨隆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逄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桑XX、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青島玨隆貿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10000元,其他損失鑒定后追加;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過程中,原告追加并明確第1項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24800元、評估費3000元,共計2780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7日,范海龍駕駛魯B×××××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范海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事故發生時,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青島玨隆貿易有限公司損失應由保險人承擔。故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太平洋保險青島分公司辯稱,在保險合同范圍內進行賠償。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等證據,被告質證稱,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經庭審質證,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于案涉車輛的損失,經委托山東金信價格事務所有限
公司評估,損失金額為24800元,原告為評估車輛損失情
況墊付評估費3000元。
被告對該鑒定意見書質證稱,鑒定意見書所載的司法鑒定委托書“授權人”為山東金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分公司的營業范圍為上級公司聯系業務,但其開具了評估費的發票,說明鑒定是由分公司進行的,分公司屬于超范圍經營,分公司不具備評估資質。
經審查,該鑒定司法鑒定委托書“授權人”處雖為山東金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但該鑒定實際是山東金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程序合法,本院對被告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為魯B×××××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公司投保車損險(限額428543元)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范海龍系原告公司駕駛員,2019年10月7日,范海龍駕駛魯B×××××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蘭州路由系向東行駛,因措施不當,致車與路邊石相撞,范海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現原告的投保車輛魯B×××××號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被告應按照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保險理賠義務。現被保險車輛損失情況已經確認,金額為24800元。因此對原告主張賠償車損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對原告支付的評估費,應系被告為確認車輛損失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原告的損失為車損24800元、評估費3000元,共計27800元。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青島玨隆貿易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24800元、評估費3000元,以上共計2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5(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24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
院遞交上訴狀、繳納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湯龍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賈立超
書記員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