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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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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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04民初19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琿春市人民法院 2019-11-29
原告:李XX,女,漢族,住吉林省琿春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吉林何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吉林省扶余市工商路。
負責人:陳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吉林達公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李XX車輛維修費4111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18日13時10分,在琿春市大吉板廠院內,王某的司機袁某駕駛李XX的XXX號奧迪牌小型轎車倒車時,因操作不當,與院內的鋼絲繩相刮,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李XX向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報警并向某保險公司報險。經某保險公司指定,李XX先后在琿春市天禹汽車修理廠和琿春市車鼎汽配行進行維修,支付維修費共計41110元。XXX號奧迪牌小型轎車由李XX和王某共同購買,因王某沒有駕駛證,才登記在李XX的名下。李XX將XXX號奧迪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為105600元,約定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李XX與某保險公司就車輛維修費理賠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1.李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保額為2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為105600元,約定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2.某保險公司不同意支付李XX的車輛維修費,袁某駕駛涉案車輛時未經被保險人李XX的同意,擅自將涉案車輛移動使該車輛受損,因此某保險公司責任免除,也不同意支付訴訟費。
當事人提供的事故證明、機動車商業保險投保單、行駛證、駕駛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本院予以采信。
1.李XX提供維修明細2份、琿春市天禹汽車修配廠發票3張、琿春市車鼎修配行收據21張,證明李XX在琿春市天禹汽車修配廠、琿春市車鼎修配行維修車輛,支付維修費41110元。某保險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李XX應提供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和維修過程的照片,維修費過高,請求審查維修部位是否與本次事故具有因果關系。
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予以采信。
2.證人王某當庭陳述(我和李XX是戀愛關系。2018年冬天,我們購買XXX號奧迪牌小型轎車,后登記在李XX名下,但一直在琿春市大吉板廠使用。2019年1月12日左右開始,我管理,使用該車輛。因為我沒有駕駛證,就雇傭袁某作為司機。事故當日,琿春市大吉板廠子大車要出廠賣貨,事故車輛阻礙通行,袁某挪動車輛時,操作不當,撞了車。我們報警也報險,事故發生后,我們和交警大隊均拍照,車輛尾部和右側車門受損。保險公司出險后,指定了琿春市天禹汽車修配廠,車輛修理完畢后無法啟動,但無法找到原因,某保險公司延邊中心支公司用設備測量后確定當天發生的事故,但沒有任何通知就走了。后來,某保險公司要求我們等,但我們等了3個月仍沒有通知,6月份時,我們到琿春市車鼎修配行修理事故車輛。我有最后一次鑒定時的視頻),以此證明李XX允許王某管理、使用該車輛。某保險公司對證人證言無異議。
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予以采信。
3.視頻3份、照片6張,證明車輛受損的情況及某保險公司在場時,修配廠對車輛檢查的過程。某保險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無法核實拍攝的時間和地點及在場人員,結合照片、發票、維修明細,可以看出李XX有過度維修車輛的情形。
本院結合證據1、證據2和證據3,對證據3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予以采信。
4.機動車交易合同書、存款明細賬,證明2018年12月23日王某通過與長春市北方二手車車行簽訂機動車交易合同書,價款7萬元,首付1.7萬元,以貸款的方式支付車輛價款,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該車輛雖然登記在李XX名下,但是李XX和王某按份共有,王某有權利處分該車輛,且事發當日,該車輛的鑰匙由王某掌管,袁某作為雇員有理由相信該車輛系王某所有,所以該車輛是經過被保險人同意。某保險公司對合同書的真實性有異議,對存款明細單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均有異議,認為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方賬號沒有明確其收款人的身份,無法證明李XX的主張。
本院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5.李XX提供行駛證,證明車輛的識別代碼和發動機號碼和機動車交易合同書一致,認定該車輛是王某購買,按照物權法的規定,車輛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和有效合同為主,合同是王某簽訂,車輛是2018年12月24日8時15分交付,故該車輛已經轉移到王某名下。因李XX有駕駛證,且雙方是男女朋友關系,故將該車輛登記在李XX名下,王某是該車輛實際所有權人。
某保險公司對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鑒于無法認定機動車交易合同書的真實性,李XX結合該合同證明上述事實欠妥。
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6.證人袁某當庭陳述(我與李XX是朋友,因王某還沒有駕駛證,王某雇傭我開車,給我開工資3000元,發生事故時我才工作了1、2個月,我不清楚李XX和王某的關系。2019年3月18日,我在洗煤廠要駕駛半截子時,奧迪車擋礙道路,當時王某正在商談事,讓我將奧迪車挪走,我挪車時發生事故,駕駛車輛是我的工作內容,包括開鏟車、貨車、奧迪車。我打電話報險。事故發生后,我去保險公司作筆錄,內容差不多屬實。當時保險公司嚇唬過我。2019年3月18日之前奧迪車沒有發生過其他事故),以此證明事故當天袁某受王某的委托駕駛車輛,李XX和王某系男女朋友關系,該車輛系李XX和王某按份共有的財產。某保險公司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認為袁某與王某有利害關系,且李XX與王某戀愛關系,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袁某的真實性無法核實。
7.某保險公司理賠案件詢問筆錄復印件2張,證明袁某見涉案車輛停車的位置,阻礙了廂貨車的通過,于是未經李XX同意擅自移動車輛導致發生事故,按照李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關于“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對李XX的維修費41110元不同意賠償。
李XX對真實性沒有異議,當時李XX不在現場,奧迪車輛從購買時就交給王某廠子使用,因王某不會開車,袁某是王某的司機,對袁某駕駛車輛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李XX對袁某在某保險公司的證言沒有意見,結合袁某的當庭陳述,事故當天袁某雖沒有經過李XX同意挪動車輛,發生事故,但袁某受雇于王某,李XX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屬于王某雇傭的袁某。本院對袁某當庭證言中,除某保險公司嚇唬袁某的陳述外,其他內容予以采信,對事故當天袁某受王某的委托駕駛車輛的證明目的予以采信。
8.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證明本案并非符合該條款第八條第八項的約定,結合本案,司機袁某系證人王某的雇員,挪動涉案車輛是經過證人王某的允許,王某是該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其有權處分該車輛,有權將該車輛的鑰匙交給其雇員。第十八條約定與本案無關。某保險公司對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保險公司與李XX簽訂保險合同建立保險合同關系,與王某沒有任何關系,無法約束王某,根據證人證言,證人當時開車時,未經李XX的同意,隨意挪動導致本次事故發生,根據該證據足以證明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李XX維修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李XX已經收到某保險公司向李XX出具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具體事項,該情況可以證明對李XX履行了保險人說明、告知義務。
本院對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予以采信,證明目的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評判。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03月18日13時10分,在大吉板廠院內袁某駕駛XXX號奧迪牌小型轎車倒車時,因操作不當與院內的鋼絲繩相刮,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袁某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李XX在琿春市天禹汽車修配廠、琿春市車鼎修配行維修車輛,支付維修費41110元。
李XX將XXX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為105600元,約定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李XX和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八項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賠償。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第十八條第三款約定:“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查明,XXX號奧迪牌小型轎車事故車輛登記在李XX名下,于2018年12月27日辦理行駛證。袁某于2012年12月20日初次領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
再查明,2019年3月9日,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李XX的XXX號奧迪牌小型轎車的碰撞賠損信息為:車損險保額為105600元,責任比例100%,免賠比例20%,險別賠付合計為3468元(車損險2774.40元+不計免賠金額693.60元)。
本院認為,李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訴訟爭議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關于袁某是否屬于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問題。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本案中,李XX購買車輛之后讓無駕駛證的王某使用車輛,王某雇傭袁某作為司機駕駛車輛,李XX允許王某雇傭駕駛人員使用車輛,因此袁某系李XX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李XX主張袁某系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的主張,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二、關于李XX訴訟主張問題。李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在2019年3月18日,處于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李XX的合理損失承擔理賠保險責任。李XX與某保險公司對涉案的車輛維修費未達成協議,李XX自行維修車輛,支付維修費41110元系合理損失。李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4111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提出維修費過高的抗辯主張,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本院對該抗辯主張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給李XX汽車維修費411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8元,減半收取414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尹美淑
人民陪審員 鄭小蘭
人民陪審員 譚 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孫 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