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某保險公司等與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津0111民初2953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林XX,男,漢族,住天津市濱海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天津朗通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19層、20層。
負責人: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林X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林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92000元、施救費1200元、評估費9600元,共計2028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第一項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02020元、施救費1200元,共計103220元。事實及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月8日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單》,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9年1月22日零時至2020年1月21日二十四時止。2019年7月8日14時20分,原告林XX駕駛被保險車輛沿天津市西青區賽達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君泰公寓門前時,其車輛前部與前方同車道內同向行駛劉家麟駕駛并載乘李靜、劉桐岐的車牌號為魯D×××××小型汽車后部相接觸,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家麟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原、被告多次協商未果。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津H×××××在被告公司投保648096元機動車損失險,包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同意在核實駕駛員駕駛資格證及行駛證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免賠的情況下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8日14時20分,林XX駕駛車牌號為津H×××××小型汽車,沿天津市西青區賽達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君泰公寓門前時,其車輛前部與前方同車道內同向行駛劉家麟駕駛并載乘李靜、劉桐岐的車牌號為魯D×××××小型汽車后部相接觸,造成雙方車損,劉家麟、李靜、劉桐岐受傷,劉家麟、劉桐岐手機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隊西青開發區大隊認定,林XX負全部責任,劉家麟、劉桐岐、李靜無責任。
原告提交天津熙匯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津H×××××小型汽車的車輛損失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鑒定評估結論為:津H×××××小型汽車維修費用為192000元(附車輛損失明細)。被告對天津熙匯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不予認可,認為津H×××××小型汽車車損評估價格過高,并向本院提交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鑫瑞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津H×××××小型汽車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天津市鑫瑞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津H×××××小型汽車的車輛損失為102020元。評估報告載明車輛損失已扣除殘值300元。評估費用5101元已由被告支付。被告對評估報告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評估價格過高。被告就其主張未舉證證實。
原告提交天津市西青區眾鑫源汽車維修服務中心的維修發票,證實原告林XX支付了津H×××××小型汽車修理費102020元。被告對維修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發票開具時間過晚,與維修期間不服,原告應提供維修明細與過款記錄證明其損失。原告提供天津市鑫瑞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證實原告支付了評估費5101元。被告對鑒定費發票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應按照評估數額減少比例與原告共同承擔。原告提供天津市西青區三加一汽車修理廠出具的發票,證實原告支付了津H×××××小型汽車施救費1200元。被告認為施救費發票開具時間過晚,金額過高,被告就其主張未舉證證實。原告另提供津H×××××小型汽車的行車證及林XX駕駛證,證實事故車輛津H×××××小型汽車車主為劉子政,事故發生時駕駛員為林XX。被告無異議。
另查,原告林XX名下的津H×××××小型汽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648096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9年1月11日00時起至2020年1月10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原告林XX。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書證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登記在劉子政名下的牌照號為津H×××××小型汽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被保險人為原告林XX,被告出具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確認車牌號津H×××××小型汽車為被保險車輛,應認定原告林XX對該車輛具有保險利益。該行為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天津市鑫瑞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以及原告提交的維修費發票能夠證實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相關損失。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故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原告102020元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認為評估價格過高,未舉證證實,本院不予采信。評估費、施救費系為處理事故、查明事實產生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故原告主張被告給付施救費12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施救費過高,未舉證證實,本院不予采信。二次評估費5101元應由被告公司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林XX保險理賠款103220元(其中車輛損失102020元、施救費1200元);
二、二次評估費510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3元,全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任 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張繼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