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竇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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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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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526民初330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高唐縣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山東慎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竇XX,男,漢族,住山東省高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聊城東昌夕陽紅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與竇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竇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竇XX支付理賠款28540.96元、未付保費2429.29元,合計30970.25元;2、竇XX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以28540.96元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自原告理賠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竇XX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及律師費等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6月7日,竇XX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約定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向竇XX提供貸款40000元整,貸款期限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貸款期限為36個月。同日,竇XX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約定:原告為竇XX的上述貸款提供保證保險,當竇XX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則原告應向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對剩余全部款項進行理賠。理賠后,竇XX應向原告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及未付保費,并支付違約金。2013年6月7日,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依約定向竇XX發放了貸款,竇XX未按約定還款。2014年9月25日,原告代竇XX向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理賠了全部款項,履行了保險責任。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竇XX辯稱,借款屬實,竇XX因合同履行了一段還款義務后,無力償還,遂形成了該筆欠款。原告所訴欠款金額未經和竇XX核對,竇XX不認可。自2015年2月份至今,原告已有5年多的時間未曾向竇XX主張過權利,其訴訟請求以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平安保險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深圳匯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催收記錄及該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各1份、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收據1份、錄音光盤1張(附通話內容1份)、短信截圖1份、《個人小額消費貸款合同》1份、個人貸款出賬憑證1份、某保險公司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1份、代償債務確認書1份、竇XX貸款賬戶的交易明細1份。經本院組織開庭進行質證,竇XX對平安保險公司提供的《個人小額消費貸款合同》、個人貸款出賬憑證、某保險公司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及竇XX貸款賬戶的交易明細證明的事實表示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對于平安保險公司提交的深圳匯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催收記錄及該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竇XX提出異議,認為該證據上沒有竇XX的簽字,故對竇XX不發生法律效力。因平安保險公司并沒有提交委托深圳匯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的相關證據,不能證明深圳匯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代平安保險公司催收欠款,故本院對平安保險公司提供該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確認。對于平安保險公司提交的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收據、錄音光盤(附通話內容)、短信截圖及代償債務確認書,竇XX提出異議,但對其異議均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上述證據的證明事實及原被告無異議的證據證明的事實能夠相互印證,組成完整的證據鏈,在竇XX不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上述證據證明事實的情況下,本院對上述證據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竇XX于2013年6月6日與平安保險公司簽訂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1份,于2013年6月7日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簽訂《個人小額消費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竇XX在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貸款40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借款利率為年利率8.61%,竇XX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法還款,每期還本付息金額以還款計劃表為準。如竇XX未按時足額還款,應自逾期之日起對逾期金額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加50%計收罰息。平安保險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保證保險,保險金額為47560元,保險期間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竇XX清償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保費按月交付,每月費率為1.75%,即竇XX每月支付原告保費700元。如竇XX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平安保險公司應向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進行理賠。平安保險公司理賠后,竇XX需向平安保險公司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及未付保費。竇XX自平安保險公司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仍未向平安保險公司歸還上述款項的,則視為竇XX違約。竇XX需以理賠款為基數,從理賠當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平安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未付保費是竇XX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當期實際承保天數÷30。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于2013年6月7日向竇XX支付了貸款40000元,約定利率為年利率8.61%。還款日為借款期限內每月的7日。竇XX按照約定將貸款償還至2014年6月7日,將保費全額支付至2014年6月7日,并于2014年7月7日支付的保費90.69元,2014年9月21日支付保費0.02元,此后未再償還貸款及支付保費。平安保險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按約定向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代償了貸款本金27792.86元、利息737.45元、罰息10.65元、共計28540.96元。扣除竇XX交付的保費90.71元,竇XX共欠平安保險公司保費2429.29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竇XX辯稱平安保險公司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平安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雖不能證明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竇XX主張過權利,但其提交的證據卻能證明在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在向竇XX催要欠款時,竇XX承認欠款,并同意同平安保險公司協商還款事宜。平安保險公司雖要求竇XX支付保全費、公告費及律師費,但對該項訴訟請求并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某保險公司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保險單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因竇XX逾期未償還貸款,平安保險公司已按照約定代償了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共計28540.96元,并且竇XX至今仍沒有向平安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及未付保費,平安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雖不能證明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竇XX主張過權利,但其提交的證據卻能證明在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在向竇XX催要欠款時,竇XX承認欠款,并同意同平安保險公司協商還款事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對竇XX主張的平安保險公司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的辯稱不予采信。平安保險公司要求竇XX支付代償款、未付保費、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的約定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案件審理過程中,平安保險公司雖要求竇XX支付保全費、公告費及律師費,但對該項訴訟請求并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竇XX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28540.96元、未付保費2429.29元及違約金(以理賠款28540.96元為基數,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計付);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4元,減半收取計287元,由竇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眾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劉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