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X、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魯02民終130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3
上訴人(原審原告):戚X,男,漢族,住青島市黃島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青島西海岸大珠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嶗山區(qū)-9樓。
主要負責人:黃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戚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平安財保青島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211民初133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戚X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保險金592443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已就保險合同免賠內容告知了上訴人,但在保險單的約定事項處并未由單位加蓋公章,被上訴人也未就該合同的特別約定事項另行告知上訴人,上訴人對該免賠條款并不知情。另國家對裝卸人員是否具備卸油資質并未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保險金損失592443元。
被上訴人平安財保青島分公司辯稱,一審法院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戚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平安財保青島分公司支付戚X保險金592443元;2.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平安財保青島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戚X系魯UXXXXX/魯UXXXXX號油罐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青島杰盛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雙方簽訂《融資經(jīng)營協(xié)議書》。2016年3月21日,青島杰盛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為魯UXXXXX/魯UXXXXX號油罐車在平安財保青島分公司處投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險,約定三者責任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00萬元人民幣,累計賠償限額100萬元人民幣;其中人身傷亡每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40萬元;除污費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8萬元,累計賠償限額8萬元;施救費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8萬元,累計賠償限額8萬元;法律費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萬元,累計賠償限額3萬元;三者責任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為1000元人民幣或損失金額10%,兩者以高者為準,但除污費用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為5000元。保險期限為2016年3月22日0時起至2017年3月21日24時。戚X按約定交納了保險費,平安財保青島分公司出具了保單。投保人聲明:1.本人茲申明上述各項內容填寫屬實。2.本人確認收到了《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及附加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具體內容,特別就該條款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以及付費約定的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青島杰盛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處簽章。《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存在以下不符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與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規(guī)定的情形,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資格或違反相關操作規(guī)程。
2.2016年3月30日11時許,魯UXXXXX/魯UXXXXX號油罐車在黃島區(qū)停車場向案外人管帥存放的集裝箱里的油管卸油的過程中發(fā)生火災,將卸油的案外人蘇繼猛、喬培迅燒傷,造成管帥財產(chǎn)受損。蘇繼猛、喬培迅、戚花、王厚軒協(xié)同卸油完成后,在收尾工作拆卸輸油管的過程中安全意識淡薄,操作不當,是引發(fā)火災的直接原因。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戚X及青島杰盛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連帶賠償蘇繼猛經(jīng)濟損失123258元,賠償喬培迅經(jīng)濟損失880317元,賠償管帥財產(chǎn)損失59328元。涉案判決生效后,戚X及青島杰盛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案外人蘇繼猛、喬培迅、管帥申請強制執(zhí)行,現(xiàn)已執(zhí)行完畢。
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人及平安財保青島分公司在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戚X作為被保險車輛的實際車主,在事故發(fā)生時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主體適格。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平安財保青島分公司是否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解釋說明義務,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存在以下不符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與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規(guī)定的情形,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資格或違反相關操作規(guī)程。本案中,戚X的裝卸人員違反相關操作規(guī)程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符合保險條款中第二十七條約定情形,故平安財保青島分公司拒賠與法有據(jù)。戚X稱平安財保青島分公司未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的提示和解釋說明義務,戚X并未收到上述保險條款,但平安財保青島分公司提交的保險單中戚X在投保人聲明處蓋章,投保人概括確認收到保險條款,并且保險人就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盡到了明確的提示和解釋說明義務,故對戚X稱平安財保青島分公司未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的提示和解釋說明義務且其未收到保險條款,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規(guī)定,判決:駁回戚X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724元,減半收取4862元,由戚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明確載明:“本人確認已收到了《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及附加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具體內容,特別就該條款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以及付費約定的內容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青島杰盛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在投保人簽章處加蓋公章,上訴人對該簽章的真實性無異議。其次,生效的(2018)魯02民終4217、4191號民事判決,確認上訴人的裝卸人員違反相關操作規(guī)程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屬于《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資格或違反相關操作規(guī)程,保險人不負責賠償?shù)那樾巍;谏鲜隼碛桑驹赫J為,原審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理賠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戚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724元,由上訴人戚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曉靜
審判員 林偉光
審判員 劉昭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翟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