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姜堰區緣定今生婚慶禮儀服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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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民終312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200841922XXXX,住所地泰州市。
負責人: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江蘇戴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江蘇戴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姜堰區緣定今生婚慶禮儀服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21204MAXXXKLE2N,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區。
經營者:湯臣帥。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江蘇弘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姜堰區緣定今生婚慶禮儀服XX(以下簡稱婚禮服務部)財產損失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2019)蘇1202民初14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鑒定費由婚禮服務部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僅依據評估報告即支持被上訴人主張的車損96582元并無事實依據。1.該評估報告確定車損的前提條件是損壞的配件應作原廠件更換處理;2.一審過程中被上訴人僅提供了由稅務部門代開的車輛維修發票,但未提供車輛維修單位對需更換的配件入庫、出庫清單以及價格詳情明細,未提供具體的維修清單,不能證實涉案車輛所更換的配件系原廠配件,而眾所周知,車輛原廠配件與副廠等生產的配件相比,價格相差極大,尤其需要強調的是,我公司與被上訴人之間系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關系,而對涉案車損如何賠償已在該合同第十九條第二款作了明確約定,即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評估報告確定的車損數額顯然不能等同于實際修復的費用,一審判決事實依據明顯不足。3.依保險法規定,案涉車輛如已修理,更換下來的原有的配件應為我公司所有,但一審法院對此并無回應。
婚禮服務部答辯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審中我方已提交能夠證明車輛實際維修完畢的國家稅務部門認可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具有合法有效性,同時維修單位已提供涉案車輛的維修配件清單,上訴人無權要求維修單位進一步提供配件的入庫、出庫清單以及價格詳情明細。維修單位提供的維修清單足以證明我方的損失。2.退一步講,評估報告出來之后,即便我方未實際維修,依據評估結論,也能證明我方的車輛損失金額,至于車輛是否維修,選擇權在我方,如果車輛不維修,上訴人也不可以以此拒賠。3.車輛評估報告確定的配件價格不完全是按照原廠件更換的價格,也可以按照配件的市場價來確定。4.保險法并無規定車輛維修更換下來的配件應為保險公司所有,只是規定雙方可以就更換下來的配件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當然是歸車輛所有人所有。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婚禮服務部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96582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評估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13日,婚禮服務部為蘇M×××××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為220042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2019年3月3日21時20分,程星駕駛蘇M×××××小型轎車沿本市江洲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江洲路金田路口左轉彎時,與湯臣帥駕駛的沿江洲路由北向南行駛的蘇M×××××小型轎車發生事故,致雙方車損。事故發生后,程星棄車逃逸。2019年3月12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陵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事故中程星負主要責任,湯臣帥負次要責任。
訴訟過程中,婚禮服務部申請對蘇M×××××小型轎車損失進行評估,經一審法院委托,江蘇源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出具源評報字(第20191202105號)評估報告,載明損失(修復)價格=更換配件費+修理費+輔料-殘值,其中殘值220元,評估結論為:該起交通事故中蘇M×××××小型轎車損失價格為96582元。婚禮服務部為此支付鑒定評估費4830元,并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載明維修費96582元。婚禮服務部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未果。
另婚禮服務部自認已收到某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2000元,該款系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應支付給案涉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財產損失賠償金,因未向受害人支付,故婚禮服務部同意在本案車輛損失保險金中予以抵扣。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于蘇M×××××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且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并無爭議。因此,當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則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關于蘇M×××××小型轎車損失金額的認定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案涉評估報告系經由一審法院委托江蘇源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該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具備相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作出的鑒定結論明確。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評估報告中確定的維修項目和金額有不當之處,故案涉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認定本案婚禮服務部車損的依據。婚禮服務部亦提交了相應的維修費發票予以證明其實際支付了蘇M×××××小型轎車維修費96582元,與評估結論確定的車損金額扣除殘值后的數額相符,進一步佐證婚禮服務部主張的車損。某保險公司抗辯評估報告是依據4S店原廠價格標準評估,理賠時應提供4S店發票,婚禮服務部提供的稅務部門代開的維修費發票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失與評估結論相一致。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保險人賠償的是被保險標的車輛的損失,由于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客觀存在且已經評估,保險人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婚禮服務部在車輛定損后,是在4S店進行維修,還是在普通綜合修理廠進行修理,并不影響某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承擔。婚禮服務部依據評估報告主張車損96582元在其投保的車輛損失險限額內,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已支付給婚禮服務部的保險金2000元,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意思表示,應從本案車輛損失保險金中予以抵扣,故某保險公司仍需向婚禮服務部給付保險金94582元。
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回收舊的配件的問題,因評估結論確定的車損金額系在扣除殘值后確定的,故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婚禮服務部主張鑒定評估費4830元,有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發票為證,系婚禮服務部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婚禮服務部保險金9458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15元,鑒定評估費4830元,合計704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一審查明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中爭議焦點是:1.一審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認定本案車輛損失的依據;2.案涉車輛修理后更換的配件應當歸誰所有。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本案一審法院委托江蘇源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進行了鑒定,現某保險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本案的鑒定結論存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且某保險公司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故本院確認一審鑒定結論的證明力,能夠作為認定本案車輛損失的依據。
關于爭議焦點二。本院認為,上訴人認為案涉車輛修理后更換下來的配件應歸其所有,但上訴人并無合同依據或法律依據,且一審鑒定結論的金額中已經扣除了更換下來配件的殘值,故對其該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泰州人保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1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冒金山
審判員 俞愛宏
審判員 陳霄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黃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