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杭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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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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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民終312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泰州市。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江蘇諾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杭XX,女,漢族,住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江蘇暢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杭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2019)蘇1202民初1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由杭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據以判決的江蘇源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認證結論書和車輛損失評估變更說明存在不實之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車損后,涉案車輛已變賣給其他人,評估時,沒有查勘車輛評估單上的配件是否更換,被上訴人沒有提供配件來源證明,供貨清單、付款記錄等證明車輛已實際維修,一審法院認定車輛損失不準確?,F涉案車輛已賣,證據已經滅失,沒有參考依據。
杭XX答辯稱,我方認為一審依據評估報告和變更說明認定涉案車輛損失事實依據充分,在發生事故后上訴人也對案涉車輛進行了初步的定損,在一審時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在重新鑒定時上訴人也派人到評估公司對車輛損失照片進行了逐一核對,絕大部分項目都是經保險公司確認的,對其提出異議的項目,評估公司也進行了相應的核減,因此我方認為評估報告作出的損失,程序合法依據充分。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理賠杭XX車輛損失保險金197692.2元、鑒定費為9885元,合計207577.2元;2.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杭XX原系蘇M×××××小型普通客車的登記車主,并為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車輛損失險并附加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保險金額是219303.20元。2018年10月14日16時37分,**華駕駛車牌號為蘇M×××××的小型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姜堰區229省道姜溱河大橋路北河岸時,因避讓路對面電動自行車時,不慎撞到路北邊標志桿上,導致轉向掉入河岸上,致車輛受損壞,標志桿、樹木受損壞。該事故經泰州市姜堰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華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杭XX向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報險,保險公司定損員接到報案后,要求杭XX將車輛送到某保險公司指定的汽修廠進行維修,但由于杭XX直接將車輛送至其他汽修廠,所以某保險公司未到現場對車輛進行定損。2018年12月4日,杭XX遂單方委托泰州正衡保險理賠評估鑒定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評估報告書》,認為該車輛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219303.20元。后杭XX委托他人出售該車輛的殘值,受托人陳浩將該車輛殘值以人民幣22000元出賣給徐小林。
庭審中,因某保險公司對杭XX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損失報告書不予認可。一審法院根據某保險公司申請,通過司法程序委托江蘇源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重新進行了鑒定。因涉案車輛已被轉讓,該公司在接受法院委托后,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涉案車輛的損失照片進行查勘,分別與2019年7月15日和2019年8月14日出具價格認證結論書和車輛損失評估變更說明,根據其出具的車輛損失評估變更說明,蘇M×××××汽車的車輛損失為147148元。某保險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7657.5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某保險公司認為杭XX涉嫌騙保,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杭XX在事故發生后曾經向某保險公司報險,因某保險公司對杭XX未將車輛送至其指定的修理部門才未對車輛進行定損,杭XX現在主張的車輛損失有具備資質的的鑒定部門依法認定,并非杭XX隨意捏造,故某保險公司該抗辯理由無事實依據,不予采信。
本案中杭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交納保費,在保險期間內涉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賠償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因此,某保險公司有義務賠償杭XX車損等。杭XX車損經司法評估確定為147148元,某保險公司應予以賠付。杭XX主張某保險公司賠付9885元鑒定費,但杭XX提交的其單方委托的鑒定報告結論并未被本案采用,故該費用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賠付杭XX車損147148元;二、駁回杭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5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166元,由杭XX自行承擔1088元(杭XX已經預交,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逕交杭XX)。某保險公司交納鑒定費7657.5元,由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一審查明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中爭議焦點是:一審鑒定意見能否作為認定本案車輛損失的依據。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钡谄呤粭l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北景敢粚彿ㄔ何刑┲菰赐ㄅf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進行了鑒定,現某保險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本案的鑒定結論存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案涉車輛雖然已被轉讓,但一審中某保險公司對鑒定報告中車輛損失的項目并無異議,只是認為價格偏高。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故本院確認一審鑒定結論的證明力,能夠作為認定本案車輛損失的依據。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5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冒金山
審判員 俞愛宏
審判員 陳霄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黃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