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謝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13民終347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淮安市。
負責人:許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江蘇宏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XX,女,住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宿遷市宿豫區豫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2018)蘇1311民初78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謝XX負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訴訟中公估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不應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該公估報告中的鑒定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高于謝XX的實際損失,不符合保險法的損失補償原則。2.公估報告中的維修項目不合理,對變速箱損失不予認可,變速箱僅需維修,無需更換。
被上訴人謝XX二審答辯稱,涉案車輛的變速箱經鑒定確認已損壞,具有更換的必要,評估機構確定的價格亦系合理價格。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謝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各項損失58600元(含車輛損失52950元、評估費565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謝XX為其所有的蘇N×××××號小型汽車(新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122300元,還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4日。2018年7月11日,康騰飛駕駛的蘇H×××××號小型轎車行駛時與王文成駕駛的蘇N×××××號小型轎車相撞,致使蘇N×××××號車乘車人謝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認定,康騰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文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謝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謝XX與某保險公司就車輛損失未能達成一致,謝XX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對蘇N×××××號小型轎車進行了評估,認定損失總額為70000元,謝XX支付評估費3000元。因某保險公司不認可該評估報告,經一審法院委托的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評估,確認損失金額為52950元(已扣除舊件殘值645元)。該次評估支出評估費2650元。謝XX在民豐銀行辦理的車輛貸款已經結清。
一審法院認為,被保險人遭受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付。本案中,因車輛損失系依法委托的江蘇省法院鑒定機構名冊中的評估機構作出,可以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某保險公司自行評估或市場咨詢的價格缺乏中立性,不予采信。關于評估費金額,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涉案的評估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賠償謝XX58600元(含車輛損失52950元、評估費565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二審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涉案車輛損失的金額應如何確定。
本院認為: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本案車輛發生事故后,因雙方無法對車輛損失達成一致,為查明涉案車輛的損失金額,一審法院對車輛損失依法委托評估,某保險公司對評估機構的資質、評估程序均未提出異議,僅對評估價格不予認可。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某保險公司雖對評估報告的結論性意見提出異議,并提供了其公司的定損意見,證明維修價格過高、變速箱損失不合理,但從證據種類角度分析,某保險公司的定損意見屬于當事人陳述,難以確??陀^性,不能作為確定損失和維修項目合理性的依據,故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反駁評估報告的證明力,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魏良軍
審判員 吳振環
審判員 王冬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桂祿
書記員 李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