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付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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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082民初630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榮成市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002790378XXXX),住所地威海市環翠區-38-2號。
負責人:姜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叢XX,山東旭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XX,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漢族,居民,戶籍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現住址山東省榮成市。
原告與被告付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叢XX與被告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墊付款24985.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27日,付XX無證醉酒駕駛魯KXXXXX二輪摩托車載趙美玲在石島黃海中路斥山廣場路口處與隋向榮駕駛的魯KXXXXX小型轎車相撞,導致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付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隋向榮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魯KXXXXX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后魯KXXXXX車被保險人隋向榮向原告提出索賠請求,要求原告在車損險限額內全額賠付其車損,原告已將該車車損34836元全部賠付。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于第三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害,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被告應賠付原告損失為(34836元-2000元)X70%+2000=24985.2元,雙方因代位求償事宜協商未果,特向貴院提出訴訟,望予支持。
付XX辯稱,事故發生經過和責任比例我都沒有異議。我現在沒有錢,我和我妻子趙美玲都在這個事故中受了傷。
經審理查明,2019年06月27日20時38分,付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魯K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著趙美玲沿石島黃海中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榮成市石島黃海中路斥山廣場路口處向東左轉彎過程中與隋向榮駕駛魯KXXXXX號小型轎車沿石島黃海中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駛相撞,致付XX和趙美玲受傷,兩車損環。該起事故,交警部門認定付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隋向榮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趙美玲不承擔事故責任。隋向榮駕駛的魯KXXXXX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隋向榮因此事故支出車輛維修費共計34836元,后依據車損險向原告進行索賠,原告于2019年9月9日轉賬支付車輛維修費34836元,隋向榮將其向被告索賠權利轉讓給本案原告。
本院認為,被告付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魯K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與魯KXXXXX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魯KXXXXX號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付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對案涉車輛損失,被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作為魯KXXXXX號車輛承保人,在依據其與車輛投保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履行賠付義務后,依法享有向實際侵權人追償的權利。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數額予以認可,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被告按照7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墊付款數額,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付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車輛維修費24985.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2元,由被告付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暢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