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江西江龍集團龍鵬汽運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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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9民終14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X12117XXXX。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X,江西瑞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西江龍集團龍鵬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674960XXXX。
法定代表人:金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高安市瑞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西江龍集團龍鵬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鵬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53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龍鵬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龍鵬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龍鵬公司沒有提供司機從業資格證、車輛運輸證,根據交通部《道路交通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和國務院《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系行政法規中禁止性規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作出提示后,條款即生效。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十四條“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審法院未將保險公司對無司機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免賠的抗辯意見如實反映在判決書上進行法律釋明。本案所涉是商業保險,對自用車輛和營運車輛在保費相同的情況下,要求不同,根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營運車輛行駛危險程度高,不僅要有駕駛證、行駛證,還要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對拖車費、吊車費,還是認為過高,根據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車輛拖吊收費標準,拖車費、吊車費合計不超過1980元。主掛車對施救費應進行分攤或推定各50%。
龍鵬公司未作答辯。
龍鵬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龍鵬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7286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5月25日19時55分,阮俊良駕駛贛C×××××重型載貨汽車,在廣東省韶關市新豐縣S347線33KM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路產損失。經新豐縣交警部門認定,阮俊良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某保險公司定損,贛C×××××車修理費為57700元。事故造成公路路產損失4200元。龍鵬公司作為贛C×××××車所有人,為證明自己的損失,提供車輛修理費發票一張,金額為57700元;提供拖車費發票一張,金額為4168元;提供吊機費發票一張,金額為6800元;提供公路路產損失發票一張,金額為4200元。贛C×××××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綜合險一份,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74805元并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并不計免賠,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發時,阮俊良持有效A2駕駛證,贛C×××××車行駛證在有效檢驗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龍鵬公司為其所有的車輛贛C×××××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并不計免賠,龍鵬公司支付了保費,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費并出具保單,雙方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成立。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此龍鵬公司因事故產生的合理車輛損失及第三者損失,某保險公司應依法在保險范圍內予以理賠。車輛損失有某保險公司的定損,還有龍鵬公司提供的發票為證,該院予以確認。拖車費、吊車費屬于龍鵬公司處理事故所花費的合理費用,對其合理部分該院予以支持。路產損失有公路局開具的發票為據,該院予以確認。
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八條第(二)款第6項“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規定,阮俊良無從業資格證和道路運輸證,應免除保險理賠責任。但該條款并未指明相關的證書為從業資格證和道路運輸證,且阮俊良在事故發生時持有效的A2駕駛證,具有事故車輛的駕駛資質,并未增加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因此對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該院不予采納。
因此,龍鵬公司的損失確認為:車輛修理費57700元,拖車費酌定3000元,吊車費酌定4500元,路產損失4200元,合計69400元,未超出保險限額,由某保險公司支付給龍鵬公司。
綜上,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龍鵬公司理賠款69400元。案件受理費1622元,減半收取計81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主張司機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在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免賠,一審法院對其該抗辯意見不予支持,并在一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對理由進行了闡述,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不再贅述。龍鵬公司支付拖車費、吊車費,有施救單位開具的正式發票,一審判決已酌情扣減,某保險公司還認為金額過高,本院不予采納。拖車費、吊車費發票上已注明了被施救車輛的號牌贛C×××××,與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的車輛一致,無證據證明事故中掛車需要施救并產生費用,某保險公司主張分攤施救費用,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3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文建
審判員 袁飛云
審判員 楊耀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斌
代書記員 賴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