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安市雙慶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贛09民終6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X12117XXXX。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X,江西瑞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安市雙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MAXXXQX53W。
法定代表人:蔡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高安市瑞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安市雙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慶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52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雙慶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雙慶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雙慶公司提供的司機從業資格證未年檢,未提供車輛運輸證。根據交通部《道路交通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國務院《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的相關禁止性規定,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即可。根據某保險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約定,“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雙慶公司未作答辯。
雙慶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車輛損失99950元、鑒定費1500元、對方車損4083元等,合計105533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24日,雙慶公司為其所有的贛C×××××重型半掛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并投保了不計免賠,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274378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1500000元,投保期間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2019年5月24日6時20分許,雙慶公司司機羅增駕駛車牌號為贛C×××××牽/贛C×××××重型半掛貨車,由南豐往南城方向行駛,途經206國道江西省南城縣塔鎮漁良村路段時,由于沒有與前方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不當,與前車李老三駕駛的贛F×××××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追尾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南城縣公安局公路巡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羅增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老三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雙慶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自行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贛C×××××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評估損失為99950元,花費鑒定費150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在舉證期限內向該院申請重新鑒定,該院司法技術室依法委托山東光政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對車損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結論為贛C×××××號重型半掛貨車于2019年5月2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為6721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5000元。
羅增的準駕車型為A2,初次領證日期為2001年8月16日,有效期限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
一審法院認為,雙慶公司、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及時履行合同義務。贛C×××××號重型半掛貨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根據法律法規及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以司機羅增不具有道路從業資格證書不屬于商業險理賠范圍為由拒賠。該院認為,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事由是“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該免責事由中所謂“交通運輸管理部分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僅是籠統概括描述,并未明確列舉“貨物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屬于該約定范圍,系約定不明,在沒有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與雙慶公司就該約定不明事項進行了補充約定,或某保險公司已就該約定范圍向雙慶公司進行了特別提示說明的情況下,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同時,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的取得屬于行政管理上的要求,駕駛人員是否取得該從業資格不代表駕駛能力受損或減損,該從業資格證書的獲得與否不直接導致駕駛行為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進而加大保險公司的理賠風險。因此,某保險公司依據該條款主張免責,該院不予支持。至于雙慶公司的損失,贛C×××××號車損經重鑒確定為67210元,該院予以確認;對贛F×××××號車輛修理費發票4083元,雙慶公司提供了正式發票且與事故認定書中的兩車受損事實相符,該院予以確認;鑒定費雙慶公司支付了15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了5000元,該院酌定鑒定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因此,該院確認的雙慶公司損失為贛C×××××號車輛損失為67210元,第三者贛F×××××號車輛損失4083元,共計71293元。綜上,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贛C×××××號車輛保險限額內向雙慶公司支付理賠款71293元。二、駁回雙慶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11元,由雙慶公司負擔78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629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約定,“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但雙方未明確約定具體是何種證書,條款約定不明,不能據此確定駕駛人的從業資格證未年檢、無車輛運輸證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本案中,駕駛員的駕駛證表明其具有駕駛與準駕車型相符車輛的資格,其是否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并不影響其駕駛資格,也無證據證明會因此顯著增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從而增大保險理賠風險。因此,某保險公司以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未年檢、無車輛運輸證主張免責,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8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文建
審判員 袁飛云
審判員 楊耀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斌
代書記員 賴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