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丁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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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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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3民終321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1號。
負責人: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遼寧金科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丁X,男,回族,住址:鞍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遼寧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丁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2017)遼0302民初65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2017)遼0302民初6535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由上訴人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181909元,存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并未將遼C×××××號車輛送去鞍山市華菱汽車廠家服務站進行維修,而是到自己找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在一審庭審中,原告未能提供修理費發票,一審法院僅依據鑒定報告判決車損賠償。鑒定報告中的配件價格遠遠高于華菱廠家定價,在原告沒有提供修理費發票的情況下,無法確定維修的真實性、合理性及關聯性。一審法院在證據不充分、鑒定結論不客觀不正確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賠償車輛損失181909元,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丁X辯稱,服從一審法院判決。
丁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賠償車輛損失182009元(起訴時請求賠償217510元,庭審中變更為182009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鞍山昊航運輸有限公司為丁X實際所有的遼C×××××、遼C×××××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2017年6月4日1時20分,案外人馮明東駕駛丁X實際所有的遼C×××××、遼C×××××號車輛行駛至國道205郯城縣,因操作不當與案外人王義華駕駛的魯Q×××××號車輛發生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案外人馮明東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王義華無責任。另查,丁X提交《貨車掛靠經營合同》,甲方為鞍山昊航運輸有限公司,乙方為丁X,該合同中約定該車輛所有權歸乙方所有。再查,丁X提交由鞍山昊航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情況說明》載明遼C×××××、遼C×××××號車輛實際車主為丁X,同意該案涉及保險賠償款歸丁X所有。經某保險公司申請,該院依法委托遼寧新天衡資產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遼C×××××、遼C×××××號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2019年3月21日,遼寧新天衡資產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鑒定評估報告書》,核定遼C×××××、遼C×××××號車輛損失為182009元,該院對此車損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鞍山昊航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鞍山昊航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其內容載明遼C×××××、遼C×××××號車輛實際車主為丁X,同意該案涉及保險賠償款歸丁X所有。關于丁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82009元的訴訟請求,因丁X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輛損失數額經該院予以確認,但應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無責財產損失保險限額100元,故對于丁X的該項訴訟請求中181909元的部分,該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丁X賠償車輛損失181909元;二、駁回丁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63元,減半收取計2281.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969元;由丁X負擔312.5元。
二審中,丁X向本院提供修車發票,用以證明車輛維修完畢,花費維修費217510元。某保險公司對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實際修車情況有異議,認為案涉車輛未在華菱汽車廠家服務站進行維修,鑒定報告中的配件價格遠高于華菱廠家定價。因丁X提供的修車發票能夠證明車輛實際修復完畢并支付維修費,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對鑒定報告中確定的涉案車輛損失數額不認可的問題。因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相關證據對鑒定報告中確定的涉案車輛損失數額予以反駁,且涉案車輛已經修理完畢,丁X亦提供了車輛維修費發票,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丁X車輛損失181909元,不無不當。故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終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3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祥江
審判員 戴艷麗
審判員 王 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路洪
書記員張煜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