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281民初1149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江陰市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陰市(新中心)1207室、1208室、1209室。
負責人:周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蘇行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XX,男,漢族,住江陰市。
第三人:封XX,男,漢族,住江陰市。
原告與被告宋XX、第三人封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宋XX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封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險賠償款10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8日,宋XX駕駛機動三輪車行駛至江陰市,與封XX駕駛的蘇B×××××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宋XX承擔全部責任,封XX無責任。經定損,蘇B×××××車輛損失為12800元。因該車在他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他公司依保險合同約定賠付封XX車損10800元(已扣除對方車輛承保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的2000元),依法取得向被告的代位求償權。現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宋XX辯稱:本案交通事故并未造成人身損害,事故發生后,經交警中隊人員協調,他與封XX已就車輛損失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議,他賠償封XX包含車輛損失等各項損失合計10000元(其中包含交強險賠付的2000元),因此,該起事故中封XX的車損已由他賠付完畢,某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基礎不存在,無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封XX辯稱: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他確實與宋XX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宋XX賠償他10000元,其中包含8000元現金,另外的2000元系宋XX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他的,但宋XX賠償給他的8000元系醫藥費及誤工費,與車損無關,他向宋XX出具的收條對此也已寫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8日6時許,宋XX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車的號牌為蘇B×××××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霞客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江陰市與青陽鎮青峭路紅綠燈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時,車輛前部與沿青陽青峭路封XX駕駛的車牌號為蘇B×××××小型客車車輛右側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宋XX負全部責任,封XX無責任。蘇B×××××車輛所有人為封XX,封XX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經某保險公司定損,該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2500元(實際產生修理費14500元),產生施救費300元。2017年12月13日,某保險公司根據封XX的索賠申請轉賬支付封XX車損10800元。蘇B×××××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的所有人為宋XX。
關于涉案車輛損失賠償情況,封XX陳述事故發生后,他與宋XX到私下就賠償事宜達成了協議,醫藥費及誤工費一次性了結,由宋XX賠償他8000元,當天由宋XX的妻子將8000元現金拿到交警中隊交給他,另外2000元系宋XX車輛的保險公司事后轉到他銀行卡上的,他取出后交給汽修廠了。關于誤工費,封XX陳述他在單位上班,年薪十幾萬元,因交通事故休息約一周,所以產生了誤工損失。關于醫藥費,封XX在錄音中陳述并沒有到醫院治療,而在本院的調查筆錄中又陳述其左側胳膊受傷,到醫院拍張片子花了一兩百元。他還陳述他在出具給宋XX的收條中已寫明賠償款項與車損無關。而宋XX陳述事發當日他與封XX就車損等賠償事宜達成協議,他賠償封XX10000元,其中包含交強險限額內的2000元及他讓妻子回去拿的8000元現金,封XX向他出具了收條,寫明雙方就本此事故造成的車損等損失一次性了結,但時間太久了,收條找不到了。封XX身體沒有受傷,只是受了點驚嚇,不存在醫藥費和誤工費,封XX和他講好賠償這些錢后雙方就沒有任何關系了。
以上事實有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抄件、損失情況確認書、更換項目清單、修理項目清單、維修費發票、施救費發票、交易記錄、權益轉讓書,本院與封XX的通話錄音、調查筆錄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宋XX與封XX是否已就車輛損失事宜協議并賠償完畢,某保險公司是否具有代位求償權的基礎。
本案中宋XX與封XX均認可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事宜私下進行了協商且封XX已收到宋XX10000元賠償款(其中包含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內的2000元),雙方只是在賠償款的具體用途上存在爭議,宋XX認為系車損,而封XX認為系醫藥費及誤工損失,與車損無關。本院認為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載明了本次事故發生的經過及造成的損害結果,損害結果為車輛損失,并不存在人身傷害,封XX對事故是否造成其人身傷害的陳述前后不一,封XX亦未能舉證證明該事故確實造成其人身傷害并實際產生了醫藥費及誤工損失。此外,該賠償款的數額與車損的金額大致相當,因此宋XX賠償給封XX的10000元應為雙方私下就車損達成的賠償協議,本院對封XX主張系醫藥費及誤工費的主張不予采信,宋XX已向封XX賠償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已不具備代位求償的請求權基礎,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35元(原告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王曉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周純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