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89無錫威孚環保催化劑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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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13民初898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無錫威孚環保催化劑有限公司,住所地無錫市新吳區。
法定代表人:歐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蘇新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
負責人:尤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俞XX,無錫市濱湖區恒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無錫威孚環保催化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孚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威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俞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威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威孚公司車損險保險金106100元、評估費5625元、施救費700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蘇B×××××車輛為威孚公司所有。2019年5月25日,王曉軍駕駛蘇B×××××小型汽車,在京滬高速1141公里(下行)500米時,與其他人駕駛的車輛碰撞,致多人及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蘇州市高速交警一大隊處理認定,王曉軍負事故全部責任,王秋宇等不負事故責任。威孚公司因該事故支付了施救費700元。事故發生后,威孚公司即向某保險公司報案,但某保險公司一直未完成查勘定損工作,威孚公司遂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寧價公估公司)對蘇B×××××車輛損失金額進行評估,確定為112500元,威孚公司支付評估費5625元。蘇B×××××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127157元的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對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無異議。我方對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的結論無異議,但我方認為原告車輛修理費中的更換部件標價過高。我司認可的損失為63400元。原告單方委托的鑒定費我方不認可,應由原告承擔。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7月11日,威孚公司為蘇B×××××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一份,被保險人為威孚公司;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127157元)及車損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8年7月30日00時至2019年7月29日24時止。
2019年5月25日,王曉軍駕駛蘇B×××××小型汽車,在京滬高速1141公里(下行)500米時,與其他人駕駛的車輛碰撞,致多人及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蘇州市高速交警一大隊處理認定,王曉軍負事故全部責任,王秋宇等不負事故責任。威孚公司因該事故支付了施救費700元。事故發生后,威孚公司即向某保險公司報案,但某保險公司一直未完成查勘定損工作,威孚公司遂委托寧價公估公司對蘇B×××××車輛損失金額進行評估,確定為112500元,威孚公司支付評估費5625元。威孚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理賠無果,遂訴訟來院。訴訟中,因某保險公司對威孚公司單方委托寧價公估公司的車輛定損金額有異議,遂向本院申請司法鑒定。本院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以下簡稱方正公估公司)對蘇B×××××車輛損失鑒定。2019年11月26日,方正公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蘇B×××××因上述事故導致的車輛受損金額為106100元。某保險公司預交了評估費6705元。
上述事實,有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公估鑒定報告書、維修費發票、出險車輛信息表、公估報告、評估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威孚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威孚公司的投保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險車輛損壞,威孚公司為此支付修理費和施救費,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付。在理賠中某保險公司與威孚公司對定損金額未達成一致意見,本院委托有資質的價格評估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價格評估,符合法律規定,對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損失金額,應予采納。評估費系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防止和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關于評估費某保險公司不承擔的抗辯,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無錫威孚環保催化劑有限公司車損險保險金106100元、評估費5625元、施救費700元(戶名:無錫威孚環保催化劑有限公司,賬號:15×××01,開戶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新區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79元、評估費6705元,合計938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利丹
人民陪審員 陳伯生
人民陪審員 鮑惠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茆倩娣
書 記 員 張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