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吳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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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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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502民初444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西北海市。
負責人:楊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廣西熙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廣西熙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XX,男,漢族,住廣西北海市海城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北海分公司)與被告吳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人民保險北海分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款項人民幣56583.76元、未付保費3440.18元及違約金31330.44元(違約金以所欠的賠償款及未付保費之和即60023.94元為基數,按每日千分之一即60.02元計算,暫從2018年3月7日計至2019年8月11日共522天,以后續計);2、判決被告支付律師費9135.44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申請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2017年8月12日,雙方簽訂《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原告為投保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南寧分行)為被保險人,貸款金額6萬元,保險金額66349.42元,保費35850.6元,每月繳納995.85元,繳納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保險期間從銀行放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并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2017年8月17日,被告與光大銀行南寧分行簽訂貸款種類為“人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的《個人貸款合同》,約定由被告向光大銀行南寧分行借款6萬元,按等額還本付息的方式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為36個月,即從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另被告需根據光大銀行南寧分行的要求到指定單位辦妥與貸款擔保有關的保險,并將光大銀行南寧分行作為保險收益人。
此后,光大銀行南寧分行發放貸款6萬元給被告。因被告未能按約定向光大銀行南寧分行還款付息,2018年3月7日,原告向光大銀行南寧分行賠償56583.76元。根據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從原告賠償光大銀行南寧分行當日起超過30天,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被告違約。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以上訴訟請求。
被告吳XX未作書面答辯,未提供證據,也未到庭參加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吳XX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對對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的法律事實如下:
2017年8月7日,被告吳XX向原告人民保險北海分公司申請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2017年8月12日,雙方為此簽訂《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載明:投保人為被告吳XX,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貸款金額6萬元,保險費35850.60元,保險金額66349.42元。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險費995.85元,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保險期限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2017年8月17日,被告吳XX(借款人)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貸款人)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約定: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人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用于日常生活所需,貸款金額為6萬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7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4.75%上浮40%執行,本合同項下首期執行貸款年利率為6.65%。借款人選擇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的,貸款人有權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貸出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及律師費等)。
2018年3月7日,因被告吳XX未能按約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償還貸款本息,原告人民保險北海分公司為此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支付代償款56583.76元。為此,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向原告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確認收到原告支付的代償款56583.76元,并同意將其對被告吳XX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原告。
截至2018年3月7日,被告吳XX共計產生保險費6639元,至今仍欠3440.18元保費未支付給原告人民保險北海分公司。
以上查明事實有《個人貸款合同》、貸款借據、《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險單、繳納保費流水、待繳付費單證信息、光大銀行系統截圖、《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及庭審筆錄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原告人民保險北海分公司與被告吳XX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及被告吳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均系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身的義務。因被告吳XX未能按約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償還貸款本息,致使保險事故發生,原告人民保險北海分公司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支付理賠款56583.76元,被告未能依約支付理賠款給原告,構成違約,原告請求被告吳XX向其支付賠償款56583.76元,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的約定,原告賠償后,被告需向原告歸還未付保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吳XX支付未付保費3440.18元,合法有據,本院亦予以支持。
對于違約金,根據原、被告的約定,違約金應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原告賠償當日開始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本院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依法調整違約金按年利率24%計算,以60023.94元(賠償款56583.76元+未付保費3440.18元=60023.94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7日起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對于律師費,原告主張其為追索本案債權產生律師費9135.44元,但其未能提供發票等證據證實其實際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項56583.76元、保費3440.18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以60023.9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自2018年3月7日起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8元,減半收取1154元,由被告吳XX負擔(該費用原告已向本院預交,被告吳XX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付還給原告)。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至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308元(收款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55060600018120098416,開戶銀行:交通銀行北海市云南路支行北部灣東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唐建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龐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