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樹立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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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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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21民初283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湘潭縣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重慶樹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綦江區。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湖南湘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賓XX,湖南湘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
負責人:周X,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X,重慶融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重慶樹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物流公司)訴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慶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賓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重慶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6526元;2、請求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31日04時25分,彭建彪駕駛渝D×××××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D×××××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沿320國道由湘潭市往湘鄉市方向行駛,途徑湘潭縣石潭鎮分水坳地段時,與同向前方停放在路邊由肖志輝駕駛的湘J×××××重型倉柵式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認定本次交通事故彭建彪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的車輛需要施救,產生施救費5500元。車輛損失經價格評估機構評估,渝D×××××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修復價格為96526元,評估費4500元,總損失合計106526元。渝D×××××重型半掛牽引車為原告重慶物流公司所有,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九龍坡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均在被告保險賠償范圍之內,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1、事實與責任劃分以事故認定書為準。2、對保險情況以保險單為準,要求核實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真實有效才予以賠付。3、請求的車輛損失部分不合理,應當以重新鑒定為準,施救費沒有清單不予認可,鑒定費及訴訟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的證據3——價格評估報告、鑒定費票據、施救費票據、收據。被告對價格評估報告的三性不予認可,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湖南彬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湘彬軒[2020]鑒評字第202035號《鑒定評估報告書》,被告對該份鑒定評估報告書的三性沒有異議,對重新鑒定費票據的三性沒有異議。原告對該份鑒定評估報告書及重新鑒定費票據沒有異議,本院對湘彬軒[2020]鑒評字第202035號《鑒定評估報告書》和重新鑒定費票據的三性予以認可。被告對鑒定費票據、施救費票據、收據不予認可。鑒定費系原告提起訴訟須確定損失而產生的費用,施救費系原告為維修車輛而產生的費用,原告也提交了票據原件予以核實,本院對鑒定費票據、施救費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收據系車輛維修費收據,被告申請了重新鑒定,故維修費用以重新鑒定結論為準,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15日,原告重慶物流公司從被告某保險公司名下子公司某保險公司九龍坡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險,商業險包含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25250元)、車上司機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元)、自燃損失險(保險金額22525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三責不計免賠率、車上乘客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1座)、車上乘客責任險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從2018年10月24日00時00分至2019年10月23日24時00分止。保險單上的落款及蓋章均是被告某保險公司公章。2019年3月31日04時25分,彭建彪駕駛渝D×××××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D×××××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沿320國道由湘潭市往湘鄉市方向行駛,途徑湘潭縣石潭鎮分水坳地段時,與同向前方停放在路邊由肖志輝駕駛的湘J×××××重型倉柵式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湘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本次交通事故彭建彪負全部責任,肖志輝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將車輛送至強旺汽修廠進行維修,支付施救費5500元。被告并未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委托湖南錦湘價格評估事務所對損失車輛進行鑒定并支付價格評估費4500元。被告提出異議,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根據原被告雙方的共同選擇委托湖南彬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重新鑒定,湖南彬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湘彬軒[2020]鑒評字第202035號《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意見為:渝D×××××重型半掛牽引車修復費用為人民幣柒萬肆仟陸佰玖拾圓整(¥7469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6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保險費,被告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車輛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被告應當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后,原告將車輛送至維修廠進行維修,經鑒定維修費為74690元,支付施救費5500元,原告請求由被告支付維修費和施救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價格評估費4500元,原告提起訴訟須經鑒定確定損失,故應由被告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樹立物流有限公司維修費74690元、施救費5500元、評估費4500元,合計84690元;
二、駁回原告重慶樹立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430元,減半收取1215元,重新鑒定費6000元,共計7215元,由原告重慶樹立物流有限公司負擔34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8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衛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趙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