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93馬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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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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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81民初1479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江陰市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馬XX,男,漢族,住江陰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江蘇瀛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負責人:尤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竇XX,無錫市濱湖區恒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馬XX訴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竇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修理費33000元、評估費1505元、施救費300元,合計3480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7日,原告在被告處為自己所有的號牌為蘇B×××××的車輛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2019年8月19日20時30分,馬XX駕駛蘇B×××××的小型轎車沿江陰市錫澄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江陰市錫澄路月城鎮1015號地段時,車輛的前部追尾同向前方陳文師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三輪電動車尾部,致使陳文師跌地受傷,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X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對蘇B×××××進行評估鑒定,定損金額為37700元,產生評估費1508元,本起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損失39508元。因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上述費用被拒,故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次事故發生的經過、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原告方的車輛在他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48966.8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發后,原告的車輛經他司定損金額為10753.7元,對重新公估的評估報告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公估的金額不認可,他司認可按10753.7元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馬XX訴稱的投保、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事故責任認定,某保險公司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馬XX于2019年8月22日委托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對蘇B×××××車輛因本次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進行公估,公估意見為車輛損失評估金額為37700元,產生公估費1508元。
審理中,某保險公司對馬XX施救費300元無異議,申請對蘇B×××××車輛因本次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重新進行評估,經馬XX同意,本院委托浙江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評估意見為蘇B×××××車輛損失評估金額為33000元,為此某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1500元。馬XX對該公估報告沒有異議,某保險公司對公估金額有異議,但未提供合理理由和相關依據。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公估鑒定報告、評估費發票、浙江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公估報告、公估費發票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卷予以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馬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馬XX承擔保險責任。為確定案涉車輛的損失,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進行評估,程序合法,故本院對上述公估報告書的公估意見車輛損失金額33000元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該次評估費用1500元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對于馬XX自行委托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評估的公估意見未被采納,該評估費1505元由其自行承擔。某保險公司對馬XX施救費300元無異議,綜上,某保險公司共應支付馬XX理賠款333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馬XX保險理賠款33300元。
二、駁回馬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94元(馬XX已預交)、評估費1500元(由某保險公司預交),合計1894元,由馬XX負擔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834元。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直接給付馬XX3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根據上訴請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余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