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鴻達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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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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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91民初11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東營鴻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2349099XXXX。
法定代表人:楊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黃河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開發(fā)區(q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772091XXXX。
負責人:楊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某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東營鴻達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東營鴻達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車輛損失76541元、鑒定費6000元、停運損失30000元、施救費7000元,合計119541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3日3時45分,金少義駕駛魯E×××××/魯E×××××車輛沿311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膠州市311省道張家屯段時,因未安全駕駛,車輛撞到路北側樹木上,致使車輛損壞。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金少義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為此,被告應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與被告協商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方主張的數額過高,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7月26日,魯E×××××/魯E×××××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特約險),魯E×××××號車投保修理期間費用補償險,其中,魯E×××××號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修理期間費用補償險保險金額為2000元/天×15日,魯E×××××號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78400元,兩車保險期間均為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日,被保險人均為東營鴻達物流有限公司。
經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2019年8月3日3時45分,金少義駕駛魯E×××××/魯E×××××車輛沿311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膠州市311省道張家屯段時,與311省道路北側樹木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金少義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原告申請,原、被告雙方共同通過本院委托,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公估結論為:1、魯E×××××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格為76541元;2、魯E×××××車未提供相關材料,不予公估;3、車輛維修天數約為17天。原告支出公估費6000元。原告提交7000元物流輔助及吊裝費發(fā)票一張。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單打印件、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車輛施救費發(fā)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被告共同通過法院委托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發(fā)票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東營鴻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魯E×××××/魯E×××××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原被告均應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數額如何確定,被告應否賠付。二、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數額如何認定,被告應否賠付。三、涉案產生的施救費、公估費如何承擔。
關于焦點問題一,經原告申請,原、被告雙方共同通過本院委托鑒定,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認定魯E×××××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格為76541元,魯E×××××車未提供相關材料,不予公估。被告雖認為鑒定數額過高,對鑒定結論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相應反駁證據支持其抗辯意見,對被告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本院認為,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關于涉案車輛損失的鑒定系原、被告雙方共同通過本院委托,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對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本院予以采信。綜上,魯E×××××號車輛損失數額應當認定為76541元,該損失數額未超出該車輛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被告應予賠付。
關于焦點問題二,經原告申請,原、被告雙方共同通過本院委托鑒定,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認定涉案車輛維修天數約為17天。被告雖認為維修天數過長,對鑒定結論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反駁證據,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納。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魯E×××××/魯E×××××號車輛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損失進行維修是必然發(fā)生的事實,魯E×××××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修理期間費用補償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原告車輛修理期間補償費用。被告主張維修期間補償費用有免賠,但并未在法庭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相關條款,對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經鑒定,涉案車輛維修天數為17天,超出原、被告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最長修理天數15天,故被告應在修理期間費用補償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關于焦點問題三,本案中,原告主張施救費7000元,并提交諸城銘星吊裝有限公司出具的吊裝費發(fā)票一張。被告雖認為施救費數額過高,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相應反駁證據,本院不予采納。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施救費7000元,系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原告提交了相應發(fā)票,并對施救費的支出情況做出了合理解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原告支出公估費6000元,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東營鴻達物流有限公司車輛損失76541元、修理期間補償費用30000元、施救費7000元、公估費6000元,共計119541元。上述費用直接支付至原告東營鴻達物流有限公司開戶于山東東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河路支行賬號為90×××23的賬戶內。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91元,減半收取計1345.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上述案件受理費直接支付至原告東營鴻達物流有限公司開戶于山東東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河路支行賬號為90×××23的賬戶內。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成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陳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