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湯池鎮星星點點幼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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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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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民終50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商109上、501-518,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674246XXXX。
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安徽陳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安徽陳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湯池鎮星星點點幼XX,住所地安徽省廬江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340124580140XXXX。
法定代表人:韋XX,園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安徽劍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湯池鎮星星點點幼XX(以下簡稱星星點點幼兒園)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65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星星點點幼兒園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一、星星點點幼兒園已向某保險公司申請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賠付保險金,其已自認死者程一鳴為車上人員,本次事故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二、事故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應當扣除10%的絕對免賠額。
星星點點幼兒園辯稱,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一、死者程一鳴是被甩出車外,并被壓在肇事車輛下導致受傷,其受傷時的空間位置相對于肇事車輛而言是在車外而非車內,與肇事車輛形成相對第三者的關系,其受傷系肇事車輛側翻后碾壓所致,故死者程一鳴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不再屬于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所承保的交強險和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二、星星點點幼兒園從未自認死者程一鳴為車上人員,從未向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死者程一鳴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賠付保險金。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代表表態先行墊付賠付每位死者每人15萬元,此款只是先行墊付的賠償款,不應認定是承運人責任險賠償款。星星點點幼兒園與某保險公司就此至今未達成賠償協議。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第27條第2項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額。投保時保險公司未向我方明確說明安全裝載是什么意思,我方認為客車的安全裝載是不超過承載核載人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案涉車輛安全技術不符合標準,但案涉車輛并未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現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條款載明的違反安全裝載規定,要求扣除10%免賠率,顯然不符合雙方約定。
星星點點幼兒園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限額內賠償程一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25萬元(某保險公司賠償40萬元,扣除已墊付賠償款15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3日17時10分許,戴勁松駕駛安全技術不符合標準的皖AXXXXX號“宇通牌”中型專用校車,該車載有一名隨車照管員和16名幼兒學生,沿廬江縣湯池鎮馬槽村牛沖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牛沖四隊村村通路段處時,校車向右側滑,墜入右側山溝,其中程一鳴和張梓馨兩名幼兒被皖AXXXXX號“宇通牌”中型專用校車碾壓在車下,造成程一鳴當場死亡,張梓馨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廬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戴勁松負事故全部責任,乘車人(十七人)不負事故責任。皖AXXXXX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其中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8月25日10時至2018年8月25日10時止,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期間為2017年8月26日0時至2018年8月25日24時止,保險限額為100萬元,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為2017年8月25日0時至2018年8月24日24時止,并購買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就程一鳴死亡賠償事宜,經廬江縣湯池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星星點點幼兒園與程一鳴的父母于2018年1月19日達成如下調解協議:1.喪葬費29551元;2.死亡賠償金583120元;3.精神撫慰金80000元;4.處理事故人員費用7329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700000元。其中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50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廬江支公司在校方責任險限額內賠償300000元,星星點點幼兒園墊付賠償款250000元。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另查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載明“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死者程一鳴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屬于“車上人員”還是交強險和三者險中承保的“第三者”,對于其損失是否應該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者險保險限額內進行賠付。本院認為交強險和三責險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毀損,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此處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車輛上的人員以外,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第三人。本案中,程一鳴被案涉肇事車輛甩出車外,后被碾壓在肇事車下導致死亡,其受傷時的空間位置相對于肇事車輛而言是在車外而非車內,與肇事車輛形成相對第三者的關系,其受傷系肇事車輛側翻后碾壓所致,故死者程一鳴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不再屬于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所承保的交強險和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其不應在交強險和三者險保險限額內進行賠付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事故發生后,經廬江縣湯池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星星點點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與死者程一鳴的父母達成調解協議,向死者程一鳴的父母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00000元。該700000元賠償款中,某保險公司已賠償150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廬江支公司在校方責任險限額內賠償300000元,星星點點幼兒園墊付賠償款250000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三責險限額內給付星星點點幼兒園墊付的賠償款250000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案涉車輛安全技術不符合標準,現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條款載明的違反安全裝載規定,要求扣除10%免賠率,顯然不符雙方約定,法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給付星星點點幼兒園墊付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費5050元,減半收取25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二審另查明,案涉皖AXXXXX號“宇通牌”中型專用校車核定載客19人,事故發生時車上載有1名隨車照管員和16名幼兒學生。案涉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是車輛輪胎胎冠花紋深度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標準要求、車輛超速行駛。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如下:
一、星星點點幼兒園是否已自認死者程一鳴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屬于“車上人員”。某保險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星星點點幼兒園已向某保險公司申請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賠付保險金,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星星點點幼兒園認可某保險公司先行支付的15萬元賠償款性質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賠償金。本案中,程一鳴被案涉肇事車輛甩出車外,后被碾壓在肇事車下導致死亡,其受傷時的空間位置相對于肇事車輛而言是在車外而非車內,與肇事車輛形成相對第三者的關系,其受傷系肇事車輛側翻后碾壓所致,故死者程一鳴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不再屬于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原審判決支持星星點點幼兒園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限額內支付程一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主張并無不當。
二、本案是否應當扣除10%的絕對免賠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載明“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該條款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對投保人明確說明了安全裝載規定的含義。通常理解的客運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應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等關于裝載應符合安全標準的規定。而本案中無證據證明案涉車輛有違反上述裝載方面安全規定的情形,某保險公司據此要求扣除10%的絕對免賠額,不符合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苗
審判員 溫占敏
審判員 古開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周 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