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XX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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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121民初2536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五蓮縣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馮XX,男,漢族,住日照市經濟開發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山東蓮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02698089XXXX。
負責人:劉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辰靜(日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山東辰靜(日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徐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120123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費、郵寄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20日,原告所有的魯L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22日。2019年3月26日2時10分,朱酉杰駕駛原告所有的魯L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省道222195KM+200M處時,未保持安全間距,與道路前方順向行駛的石國富駕駛車牌號為魯GXXXXX的重型半掛車相撞,導致兩車受損。五蓮縣公安局交警隊認定,朱酉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保險責任。
被告辯稱,投保及事故發生屬實,原告應提供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上崗證進行核實,在證件合法有效的情況下,被告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訴訟費、評估費、郵遞費屬于間接損失,被告不予承擔。
經審理,對原、被告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確認如下:
魯LXXXXX號重型貨車掛靠在日照眾業物流公司名下,實際所有人為原告。2018年10月20日,原告為魯LXXXXX號牌重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28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2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保險金額100000元)等,并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22日8時起至2019年10月22日24時止。
2019年3月26日2時10分,原告雇傭的駕駛員朱酉杰駕駛魯LXXXXX號重型貨車,沿省道222由南向北行駛至省道222195KM+200M處時,未保持安全車距,與道路前方順向行駛的石國富駕駛的重型半掛車相撞,致兩車受損。五蓮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朱酉杰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魯LXXXXX號牌重型貨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及駕駛員朱酉杰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均合法、有效。
對原、被告雙方有爭議的證據,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日照信益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價格評估報告書,被告認為評估的車輛損失數額過高,且原告在對涉案車輛進行維修時更換配件,對更換的配件與涉案事故是否具有關聯性不清楚,申請對魯LXXXXX號重型貨車更換配件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關聯配件是否達到更換程度以及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經本院委托,山東交通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上述事項進行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上述司法鑒定意見書系本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過程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票據、評估費票據,系原告實際支出,本院予以采納。綜合上述證據,本院確認雙方爭議的事實如下:
案涉保險事故造成魯LXXXXX號重型貨車的車輛損失107895元、施救費4000元,原告通過本院委托評估支出評估費5500元、郵遞費123元。被告申請重新評估,支出評估費6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在保險期間內,魯L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損失,被告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車輛魯L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車輛損失107895元,被告應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予以賠償。施救費4000元,系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原告通過本院委托支出的評估費5500元及被告申請重新評估支出的評估費6000元,均系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地、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郵遞費123元,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保險金11739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馮XX支付保險金117395元;
二、駁回原告馮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351元,由原告馮XX負擔3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范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叢蕙
書記員苗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