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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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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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782民初51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諸城市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馮XX,女,漢族,住諸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諸城密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濰坊市。
負責人:李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舜翔(濰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馮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共計2476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為其所有的魯GXXXXX號小型客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2019年9月19日6時37分許,案外人劉梅龍駕駛魯QXXXXX號重型貨車,沿臨朐東外環路由北向南闖紅燈,行駛至事故發生地,與沿興隆路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馮XX駕駛的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投保車輛損壞。為此,特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魯GXXXXX號小型客車在被告處投保屬實,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同意按合同約定賠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為其所有的魯GXXXXX號小型客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45337.6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21日0:00時起至2020年5月20日24:00時止,被保險人馮XX。2019年9月19日6時37分,劉梅龍駕駛魯QXXXXX號重型貨車,沿臨朐東外環路由北向南闖紅燈,行駛至事發地時,與沿興隆路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駕駛的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投保車輛損壞。該事故經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梅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關于車輛損失,經被告申請,原、被告協商鑒定機構,本院依法委托濰坊鼎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魯GXXXXX號小型客車的車損為22960元。原告因發生交通事故還支付施救費1800元。
事故發生后,被告已賠付原告2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原告系投保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應依法依約對原告理賠。
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本院依法委托濰坊鼎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鑒定意見書,認定涉案車輛的損失為22960元,該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確實、充分,鑒定結論科學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施救費1800元,系其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屬于被告賠償范圍。綜上,原告的車損22960元、施救費1800元,共計24760元,屬保險范圍且不超責任限額,被告應予以賠付。被告在事發后賠付的2000元,應予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馮XX保險金2276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0元,減半收取2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鞠藝濤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