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河南潤通貿易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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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民初2144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負責人鄧俊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紅彬,河南力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南潤通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實驗區(鄭東)金水東路21號永和國際廣場1幢B座1209。
法定代表人趙祖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灜,河南九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河南潤通貿易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1832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1、河南華夏大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處投保機器損壞險一份,保險財產項目為機器設備,機器設備所在地為:河南省洛陽市第三人民醫院、河北省磁縣人民醫院、河南省焦作市人民醫院、河南省駐馬店中心醫院等,保險金額為10400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8月23日0時起至2018年8月22日24時止,全部風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0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5%,兩者以高者為準。2、被告與河南華夏大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大德)簽訂《醫療設備保修合同》一份,合同類型為白金服務合同,合同起止日期為2016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5日,合同約定華夏大德為河南省焦作市人民醫院提供包括:定期維護保養服務、設備的安全檢查、影像質量檢查、保證備件的存儲并優先提供備件的發貨等服務。3、2017年9月30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人民醫院64排CT故障、××患者,隨即向華夏大德報修,經華夏大德工程師調取系統狀態記錄文件顯示:(1)此次故障是高壓問題;(2)具體故障點是燈絲斷裂。工程師經測試后確認:球管故障,需要更換新球管。隨后華夏大德向原告報案,并于當日更換新球管備件,次日,該64排CT系統恢復正常。4、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就華夏大德2017年9月30日機器設備受損案出具的《公估報告》載明:該司認為本次事故的原因是由于操作人員未進行開機前的合格操作步驟進行操作,從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屬于工人操作錯誤。經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本次事故的損失金額為230341.88元,依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88.89%的投保比例分攤,并扣除免賠額30712.25元取整后,理賠金額為174000元。
另查明:2018年3月25日原告向華夏大德支付理賠款174000元。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告與華夏大德簽訂的《醫療設備保修合同》附件一第6.1項約定了華夏大德就如下情形向貴院提供維修服務時有權按當時市場標準價格收取費用,列舉的C選項為:設備損壞是由于貴院的人為操作過失或疏忽所致,D選項為:設備損壞是由于貴院的操作者未遵守設備操作指南所致。依據合同相對性可知,上述表述中的貴院是指被告。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對該機器設備的損壞調查結論明確定義為:屬于工人操作失誤。而被告與華夏大德簽訂的《醫療設備保修合同》也明確約定了人為操作失誤被告需按合同約定承擔維修、更換費用。故原告據此向被告追償其基于保險合同已向華夏大德理賠的保險金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請的公估費,因公估費不屬于保險事故必然產生的費用,故對于該費用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河南潤通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174000元。
2、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82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0元,由被告河南潤通貿易有限公司負擔188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張花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梁 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