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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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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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22民初283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淇縣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賈XX,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鶴壁市淇濱區長江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東風路東方家園小區-15-2號樓3層。
負責人:張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河南衡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賈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賈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所有損失125620元;2、訴訟費、鑒定費6800元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13日05時12分許,原告賈XX駕駛其所有的冀F×××××號輕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京港澳高速555公里東半幅時,與孫立秋駕駛冀J×××××號重型半掛車發生追尾碰撞,致使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及部分路產損失。該事故經河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九支隊認定,原告賈XX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原告所有的冀F×××××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車輛損失險,后原、被告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辯稱:原告在我公司投保有車損險、三責險等保險,因原告沒有道路運輸許可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根據我公司保險條款約定屬于我公司拒賠情形之一,我公司不應賠償。原告所提出的評估費及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評估費發票,該發票系河南通用定額發票,且有鶴壁市宏昱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13日05時12分許,原告賈XX駕駛其所有的冀F×××××號輕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京港澳高速555公里東半幅時,與孫立秋駕駛冀J×××××、冀JXXX7掛號重型半掛車發生追尾碰撞,致使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及部分路產損失。該事故經河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九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賈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25800元,支付路邊損失4750元。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車輛損失險限額為129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10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9年10月24日0時至2020年10月24日24時。案涉車輛損失經本院委托的鶴壁市宏昱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評估意見書顯示損失為95070元,原告賈XX支付了評估費6800元。
本院認為:原告賈XX所有的冀F×××××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機動車商業保險,雙方所形成的保險合同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規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沒有道路運輸許可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問題,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取消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通知》規定,案涉車輛總質量為2.975噸,符合文件規定,被告抗辯理由不成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鑒定意見書顯示原告的車輛損失為95070元,故對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車輛損失9507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承擔吊拖及吊裝貨物費25800元的請求,《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的25800元吊拖及吊裝貨物費,是減少損失的必要費用,有正式發票,應當由被告承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路邊損失4750元的訴訟請求,應當由被告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被告在庭審中要求原告支付評估費6800元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該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賈XX車輛損失費9507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賈XX施救費25800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賈XX路邊損失475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48.4元,減半收取1474.2元,評估費6800元,共計8274.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孟凡洲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畢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