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0285民初854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萊西市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呂XX,男,漢族,住所地招遠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萊西沽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萊西市、103。
負責人:孫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臧XX,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呂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XX、被告委托代理人程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呂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5000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14日,原告駕駛魯B×××××號小轎車行駛至產芝水庫大閘門西,因操作不當撞隔離帶,致車損、人傷。原告多次到被告處理賠未果。
某保險公司辯稱:在原告提供合法有效行駛證、駕駛證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同意依據保險合同在保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合法合理損失。鑒定費、訴訟費、施救費等間接費用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相關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7年9月13日,呂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合同標的物魯B×××××號車,投保的險種為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及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
2018年7月14日,呂XX駕駛該車沿奧潤熙湖華府小區東西瀝青路由西向東行駛,在產芝水庫大閘門西因操作不當撞上隔離墩,導致車輛受損,人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呂XX承擔全部責任。
呂XX在萊西市人民醫院支付檢查費366元,醫囑建議休息一周。呂XX起訴后,法院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商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中商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為,車輛損失63500元。呂XX支付鑒定費3000元,該車還支付施救費500元。
本院認為:呂XX與某保險公司間財產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對車輛損失和人員損失予以賠償。對本院委托作出的鑒定意見,予以采信。據此,呂XX的損失包括車損63500元、施救費500元、鑒定費3000元;人身方面的損失為醫療費366元及誤工費,呂XX未提交收入證明,其誤工損失酌定為100元/天×7天=700元;上述共計68066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呂XX(中國農業銀行,賬戶62×××11)支付賠償金68066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760元,呂XX負擔7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