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孔XX、甲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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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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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491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6893823XXXX。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河北張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XX,河北張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孔XX,男,漢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XXXX。
負責人:姚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孔XX,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法院(2019)冀0227民初19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判項,查清事實并依法改判。2.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事故發生時拉有貨物存在超載,上訴人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應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免責10%,一審法院未予以認定,加大了上訴人的賠償金額。一審中被上訴人事故發生時,拉有貨物存在超載,上訴人現場勘驗工作人員記載貨物30多噸因此發生側翻事故,被上訴人未提供事故發生時車輛的過磅單證實其未超載。二、一審法院認定的施救費明顯過高,遠遠高于河北省道路施救標準。被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實在施救過程中施救工具及里程,一審法院酌定施救費用15000元沒有依據,上訴人認為應明確施救里程等按照河北省道路施救標準予以核算。三、三者損失認定無依據,不應當得到支持。被上訴人一審中僅提交了一張收條,該收條無收款人孫新生的身份信息是否為事故認定書中的當事人所書寫的收條,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另外,對于三者圍擋損失沒有任何確定損失的照片或鑒定機構出具的損失報告,也就是沒有證據證實三者損失為4500元,一審法院以交強險2000元已賠付來認定為三者損失具有客觀真實性,顯然是認定錯誤,沒有依據。對三者損失在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實的情況下不應當予以賠償。四、根據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約定,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我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補充上訴意見:原審法院認定的車輛損失明顯與事實不符,不具有客觀性,首先該事故車輛屬于側翻形成,側翻不能導致發動機曲軸活塞機磨損受害,評估報告中有維修發動機活塞等費用,涉及大修費3000元,評估報告中有六條輪胎進行了更換,從照片中可以看出這些輪胎的磨損是自然磨損并非側翻導致。事故車輛的增壓器是一個鋼制的機器構建,車輛側翻不可能造成該構建損壞,該增壓器結構完好并無損壞,在評估表中價值2400元。該事故車輛的油箱、轉向機在評估照片中都沒有損壞。車輛損失的評估費用是我方進行的負擔,一審判決沒有對評估費用做明確的表述。
孔XX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依法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事故發生時在一審中提交了貨款單,可以證明我方沒有超載。施救費我方開支的22670元,使用吊車等機械進行施救。對三者進行的賠償是有保險公司到現場進行了勘查,三者也開具了收條。我方的車輛損失是由法院委托的公估機構進行的公估。
孔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肇事造成的損失152236元;2.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25日23時37分,寇海超駕駛×××/×××重型普通半掛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遷西縣喜峰路與景田大道交叉口,躲避車輛時發生側翻,造成寇海超受傷,車輛以及路外側彩鋼擋墻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經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寇海超負事故全部責任,孫新生無責任。×××/×××重型普通半掛車實際所有人為孔XX。×××號車輛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24萬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號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75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5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以及20000元不計免賠車上貨物險,兩份保險合同中均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號車輛損失經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為85086元,冀B90M6號車輛損失經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為21980元。對上述鑒定結論,二保險公司提出異議,認為鑒定金額過高,既未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也未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供足以推翻該公估報告的相關證據,故對上述公估報告予以采納,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對孔XX訴請的×××號車輛損失85086元、冀B90M6號車輛損失21980元,本院予以認可。事故發生后,孔XX通過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找到××縣進行現場維護,并找到遷西億爽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托運事故車輛并進行貨物清運,孔XX要求二被告給付施救費22670元,結合現場施救情況,孔XX訴請的施救費包含拖車費、吊車費、貨物運轉費、裝卸費等,本院酌定以上施救費用15000元為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施救費15000元應由二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此次事故造成第三人所有的路外側彩鋼擋墻損失,經孔XX與第三人協商,由孔XX賠償第三人4500元,承保事故車輛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的保險公司已賠付孔XX2000元,具有客觀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剩余2500元應由二被告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此次事故造成孔XX貨物損失82407.8元,對此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報告,孔XX實際賠償青島豐鑫元物流有限公司玻璃損失款82400元,對此本院予以認定,冀B90M6號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20000元不計免賠車上貨物險,孔XX告要求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內賠償20000元,本院予以認可。一審法院認為,此次事故給孔XX的車輛、車上貨物及第三人的圍墻造成損失,二被告應按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孔XX屬于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范圍內的損失為×××號車輛損失85086元、冀B90M6號車輛損失21980元,施救費15000元,屬乙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范圍內的損失為92586元(85086元+15000元÷2),屬甲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范圍內的損失為29480元(21980+15000元÷2)。因兩份保險合同中均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故乙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90586元(92586元-2000元),甲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孔XX27480元(29480元-2000元)。冀B90M6號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20000元不計免賠車上貨物險,孔XX貨物損失明顯超過20000元,故甲保險公司應賠償孔XX貨物損失20000元。甲保險公司主張孔XX的貨物為易碎品,屬于免賠貨物,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在投保時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定,甲保險公司的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孔XX屬于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的損失為圍欄損失2500元,應由乙保險公司賠償孔XX2380.95元2500元×1000000÷(1000000+50000),由甲保險公司賠償孔XX119.05元2500元×50000÷(1000000+50000)。另二被告主張事故車輛超載,應免賠10%,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對此本院不予支持。判決:一、被告乙保險公司在×××號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孔XX事故損失人民幣90586元,在×××號車輛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孔XX事故損失2380.95元,合計92966.9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二、甲保險公司在冀B90M6號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孔XX事故損失人民幣27480元,在冀B90M6號車輛車上貨物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孔XX事故損失人民幣20000元,在冀B90M6號車輛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孔XX事故損失人民幣119.05元,合計47599.0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三、駁回原告孔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44元,減半收取計1672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117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502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車輛超載應免賠10%,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被保險車輛存在超載情況,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施救費和三者損失數額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一審法院所依據的公估報告是由上訴人申請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上訴人主張公估車損數額過高,但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予以證明,故一審法院采納該公估結論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公估費是為確定損失程度實際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24元,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鄒輝平
審判員 任素霞
審判員 李貴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