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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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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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2民初6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
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16層及東配樓1層。
負責人:賈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杭XX,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
被告
宋成亮,男,漢族,住河南省淮陽縣。
案由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賠償款4850元及利息(以4850元為基數,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訴訟中,原告稱因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已經取消,現變更為要求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宋成亮保險人代為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對本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答辯、舉證、質證、辯論和陳述的各項權利,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責任對方為機動車方)》、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權益轉讓書》、天津集中代收付中心的付款憑證、河南華林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處具的勞務*汽車維修發票與結算單及原告保證真實情況下的陳述,本院確認2019年4月10日19時27分許,被告駕駛的豫AXXX9R車輛行駛與畢洋濤駕駛的豫AXXX3U車輛在鄭州市中原區G310(連天線)處發生交通事故,致豫AXXX3U轎車受損,宋成亮負事故全部責任。豫AXXX3U轎車在原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畢洋濤作為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后,因車輛受損,向原告申請索賠,原告賠付4850元車輛維修費用。畢洋濤作為權益轉讓人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權益轉讓書》,主要載明:畢洋濤已收到原告公司賠款金額4850元;立書人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公司,并授權原告公司得以立書人名義或原告公司名義向責任方追償。立書人保證隨時為原告公司行使上述權利提供充分協助。特立本權益轉讓書為憑。本人在本次事故中未得到責任對方的任何賠償,也未放棄向責任對方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告公司賠償部分,本人不再向責任對方要求賠償,如有違反,本人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據上,本院認為原告有權以其名義要求事故責任的對方即被告進行賠償,因涉案事故產生的是豫AXXX3U轎車被損壞的財產損失,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原告業已賠償的因修車產生的車輛維修費用4850元。原告主張被告自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遞交起訴狀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宋成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4850元及利息(以4850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宋成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史藝娜
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