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1623民初18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無棣縣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于XX,男,漢族,住山東省無棣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開發區。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公司職工。
原告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評估費共計11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11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機動車強制險及商業保險合同,原告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等,原告向被告一次性繳納了保費,2019年10月03日21時許,于XX駕駛被保險車輛魯MXXXXX號小型轎車沿205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因操作失誤,造成車輛失控,撞在路邊隔離墩上,造成車輛前部不同程度受損。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06000元,支付評估費4000元,原告所支出的相關費用均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承擔,經協商不一致,原告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核實原告證據材料,保留對事故真實性的調取和權利,對此事故產生的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費用我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于XX為魯M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其中該車輛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231984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26日0時起至2019年11月24日24時止。
2019年10月03日21時許,于XX駕駛被保險車輛魯MXXXXX號小型轎車沿205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無棣縣棣新三路路口處時,因操作失誤,造成車輛失控,撞在路邊隔離墩上。該事故經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于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根據于XX申請,經本院委托山東海潤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價值進行評估,并出具海潤德公估第2019WFXXX00090號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該車輛損失估損總價值為106000元。于XX支付評估費4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原告于XX系涉案魯MXXXXX號車輛的所有人,于XX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賠付。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以山東海潤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海潤德公估第2019WFXXX00090號評估報告為依據,損失價值106000元,其未超出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原告于XX主張評估費4000元,系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訴訟費不予承擔,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于XX保險金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交納12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戰 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甄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