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肥鄉區德贏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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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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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07民初4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邯鄲市肥鄉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邯鄲市肥鄉區德贏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為邯鄲市肥鄉區。
法定代表人:尹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九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為廣東省中山市東區。
負責人:黃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邯鄲市肥鄉區德贏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贏公司)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德贏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4070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7日,機動車駕駛人孫開洋駕駛原告所有的冀DXXXXX/冀DXXXXX重型半掛車,沿青蘭高速公路行駛至青島方向732公里300米處時,因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前部追撞至機動車駕駛人趙南駕駛的冀DXXXXX/冀DXXXXX的重型半掛車尾部,造成兩車一定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孫開洋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冀DXXXXX/冀DXXXXX重型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
原告德贏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了下列證據:
1、原告德贏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用于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事故認定書1份,用于證明本次事故發生的事實經過及責任劃分,孫開洋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3、孫開洋駕駛證、運輸資格證各1份,用于證明事故發生時司機具備駕駛資格及運輸員從業資格。
4、冀DXXXXX/冀DXXXXX重型半掛車輛行駛證、運輸證1份,用于證明事故發生時該車輛具備行駛資格。
5、冀DXXXXX/冀DXXXXX重型半掛車機動車強制保險單、商業保險單共3份,用于證明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限額為272000元、掛車50000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6、冀DXXXXX/冀DXXXXX重型半掛車損失報告書及公估費發票各1份,用于證明該車輛損失為31205元,支付公估費3000元。
7、施救費發票1份,用于證明冀DXXXXX/冀DXXXXX重型半掛車產生施救費66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該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在核實行駛證、駕駛證、資格證合格有效的情況下,且無免賠情形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公估費、訴訟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相關證據。
法庭組織當事人對相關證據進行了庭審質證:
被告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6有異議,認為沒有提供修車發票來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公告報告評估數額過高,公估費我公司不予承擔;對證據7有異議,認為施救費數額過高,超過了救援費標準;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經舉證、質證,法庭認定下列事實:2019年5月7日,機動車駕駛人孫開洋駕駛原告所有的冀DXXXXX/冀DXXXXX重型半掛車,沿青蘭高速公路行駛至青島方向732公里300米處時,因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前部追撞至機動車駕駛人趙南駕駛的冀DXXXXX/冀DXXXXX的重型半掛車尾部,造成兩車一定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局交通警察隊認定,孫開洋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冀DXXXXX/冀DXXXXX重型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限額為272000元、掛車50000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經本院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冀DXXXXX/冀DXXXXX重型半掛車的實際損失為31205元。原告支出公估費3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通過投保的方式與被告締結了保險合同關系,原告作為保險車輛的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定的保險利益,當原告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出險后,原告有權要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對事故車輛進行評估支出的公估費是處理事故的必要支出,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車損31205元、支付公估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一并予以支持。考慮車輛損害程度和施救情況,酌情認定施救費6000元。被告的其他抗辯理由無證據支持,故不予采信。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公司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邯鄲市肥鄉區德贏運輸有限公司40205元。
二、駁回原告邯鄲市肥鄉區德贏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8元,減半收取404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公司承擔400元,由原告邯鄲市肥鄉區德贏運輸有限公司承擔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常永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