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高XX、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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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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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3民初557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金華市金東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甲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金華市婺城區(qū)、201、202、203室。
負責人:黃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XX、黃XX,北京德恒(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高XX,男,漢族,住安徽省渦陽縣。
被告:乙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金華市-2323室。
負責人:陳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浙江遠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訴被告高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高XX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高XX賠償原告已支付的保險賠款合計226050元以及自2018年2月27日至實際付款日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暫計至起訴之日,利息為16903.57元);二、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三、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8日,被告高XX駕駛浙GXXXXX小型客車與徐軍日的浙GXXXXX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認定,被告高XX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徐軍日為浙GXXXXX在原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經(jīng)法院判決確認本次事故屬于原告保險責任,原告按判決內容于2018年2月27日支付保險賠款合計226050元。本次事故由被告高XX負全部責任,高XX應當對浙GXXXXX車輛的毀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現(xiàn)已賠償浙GXXXXX的保險金,有權向被告高XX行使代位求償權。因肇事車輛浙GXXXXX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證明涉案事故中被告高XX負全部責任的事實。
2、民事判決書、付款憑證各一份,證明原告已根據(jù)法院判決向浙GXXXXX車輛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賠款合計226050元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高XX對證據(jù)1的三性均無異議;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法院判決的賠付費用226050元過高。被告乙保險公司對證據(jù)1的三性無異議;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法院判決確認車輛損失217767元,原告另行支付的評估費、訴訟費用不合理。經(jīng)本院審核,鑒于二被告對證據(jù)1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內容予以確認;證據(jù)2,本院對原告甲保險公司賠付因被告高XX全責造成浙GXXXXX車輛損失217767元,原告在訴訟中花費8283元的事實予以確認。
被告高XX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材料。
被告乙保險公司答辯稱,1.被告高XX系被吊銷駕照后違法駕駛機動車,且存在肇事棄車逃逸的行為,在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已明確,該種情況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2.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高XX出具一份《放棄理賠承諾書》,已確認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所有費用不再向我公司索賠;3.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規(guī)就追償機制已經(jīng)明確,代位求償權僅限于賠款及施救費,對于評估費、訴訟費等相關費用是不予追償?shù)模嬖V訟中包含的8283元費用及利息損失不認可。
被告乙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放棄理賠承諾書一份,證明被告高XX知曉保險條款以及免責事項,自愿放棄向保險公司索賠,并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的事實。
2、被保險人提供的商業(yè)險保單復印件一份,證明被保險人已收到商業(yè)險保單原件,保險人已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事由在該保單上作出提示,已盡到告知義務的事實。
3、安誠保險空白保單復印件一份,證明保單原件中反面帶有保單條款及免責事項字體加黑、加粗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甲保險公司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放棄理賠承諾書系被告高XX向金華市交警支隊出具,當時保險公司的人員均不在場,被告高XX單方面放棄理賠損害第三人的利益,該放棄理賠承諾書不具有效力;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的該組證據(jù)是保單而非投保單,上面沒有被告高XX對免責條款已明確知曉的確認簽字,被告乙保險公司并未盡到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解釋說明的義務,保單中的免責條款無效;證據(jù)3與本案無關。被告高XX對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無異議。經(jīng)本院審核,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徐軍日所有的浙GXXXXX號小型越野車在原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保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自燃損失險及上述險種的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6年11月29日0時起至2017年11月28日24時止;被告高XX所有的浙GXXXXX號小型客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全車盜搶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及上述險種的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10月30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29日24時止。2017年11月8日3時28分許,高XX駕駛G6D332號小型客車沿杭金線自東向西行駛至杭金線169公里200米金華市金東區(qū)路段時,與前方同車道同向行駛的由徐軍日駕駛的車輛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高XX肇事棄車逃逸。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高XX在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在同車道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在道路上發(fā)生事故后逃離現(xiàn)場,負全部責任。2017年11月9日,被告高XX向金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出具《放棄理賠承諾書》,承諾其自愿承擔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所有費用,不再向安誠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理賠。2018年2月11日,經(jīng)金華市金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原告甲保險公司支付徐軍日車輛損失217767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283元、評估費6000元。2018年2月27日,原告甲保險公司向金東區(qū)人民法院履行上述判決的支付義務。被告高XX至今未向原告甲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
另查明,被告乙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所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八條(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第四十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責任免除)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本院認為,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賠付保險賠償金226050元,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涉保險事故屬于保險條款列舉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情形,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與否在于其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案涉保險事故為被告高XX在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后駕駛機動車所導致,即案涉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事由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guī)定,被告乙保險公司就案涉保險事故的責任免除僅為提示義務。其次,根據(jù)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的空白保險單能夠明確,每份保險單均附隨了保險條款,且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了加粗標注,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同時,鑒于被告高XX向金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提供其商業(yè)保單及交強險保單,足以證明被告高XX已接收保險單的事實,本院以此認定被告乙保險公司向被告高XX送達了保險條款,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綜上,原告甲保險公司要求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T婕妆kU公司要求被告高XX賠償其已支付保險賠款226050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高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款226050元。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2元,已減半收取11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高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歡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