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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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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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424民初146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寧化縣人民法院 2019-09-04
原告:李XX,男,漢族,居民,戶籍地福建省連江縣,現住福建省寧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福建翠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區、7層及9層5、7、10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400855598XXXX。
法定代表人:江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福建夏申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內賠償李XX的車輛損失33950元、施救費700元,合計3465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22日,李XX在某保險公司寧化營銷服務部簽訂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電子保單)1份,為閩AXXXXX號小轎車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125605.2元)。2019年5月9日0時15分許,李XX駕駛閩AXXXXX號小轎車經過寧化縣湖村鎮龍頭村路段時由于操作不當,撞倒馬路右側花圃溝里,導致該車受損的事故,該事故李XX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李XX感覺頭暈、胸悶,非常不舒服,即將車輛留在事故現場,自己前往湖村鎮衛生院檢查治療,衛生院醫生檢查后,建議李XX到寧化縣醫院檢查。李XX離開湖村衛生院回到湖村鎮西街1號居住屋,感覺頭暈就先休息了,當天上午9時許,李XX睡醒后感覺身體沒有什么問題,及時向保險公司報險,并且向公安機關報警,寧化縣公安局湖村派出所出警后,于2019年5月10日以第3504241201909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當天某保險公司接到李XX報險后,派出了核損工作人員到事故現場核損,并且聯系相關人員將閩AXXXXX號小轎車拖至修理廠。事后,某保險公司向李XX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車輛修理后,李XX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李XX作出拒絕賠償的通知。事后,李XX多次找某保險公司協商無果,遂訴至本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對李XX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李XX在本案事故發生后未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其行為構成逃逸;二、某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已盡到明確告知義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9日0時15分許,李XX駕駛閩AXXXXX號小轎車經過寧化縣湖村鎮龍頭村路段時由于操作不當,撞倒馬路右側花圃溝里,導致該車受損的事故。事故發生后,李XX前往湖村鎮衛生院檢查治療,檢查結果為:因車禍多處軟組織損傷,建議轉院治療。之后,李XX回到湖村鎮西街1號居住屋休息,于當日上午9時許向保險公司報險并向公安機關報警。當日,某保險公司接到李XX報險后,派出核損工作人員到事故現場核損,核損認定的工料費為33950元,施救費700元,合計34650元。2019年5月10日,寧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3504240201903009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XX負事故全部責任。2019年5月30日,某保險公司向李XX作出拒絕賠償的通知。雙方因對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李XX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李XX為其所有的閩AXXXXX號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125605.2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4月22日17時起至2020年4月22日24時止。上述投保過程均通過手機操作完成,之后,李XX收到一份保險單(電子保單)。
上述事實,有李XX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電子保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疾病證明、某保險公司發出的拒賠通知、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新佰度汽車維修施工單、福建增值稅普通發票,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投保單和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李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保險人李XX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的時間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屬于保險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規定,某保險公司辯稱的“保險條款約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本案中,李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簽訂過程均通過手機操作完成,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上雖有李XX的電子簽名,但保單上載明的關于“投保人已收到保險條款,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已作明確說明”的字體極其小號且未加粗,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李XX的注意,由上,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向李XX出具了保險格式條款,并就上述免責條款向投保人李XX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關于“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定,上述免責條款對李XX不產生效力,對某保險公司稱其已盡到告知、說明義務的辯解,不予采信。李XX與某保險公司共同確認李XX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34,65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理賠,李XX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李XX34,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6元,減半收取計33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曾顯伍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黃麗珠
書記員楊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