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X、滕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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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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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民初708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永嘉縣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永嘉縣、二層。
負責人:李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浙江遠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住永嘉縣。
被告:滕XX,女,漢族,住溫州市鹿城區(qū)。
被告:鄭XX,男,漢族,住永嘉縣。
原告與被告劉XX、滕XX、鄭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X、滕XX、鄭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劉XX、滕XX共同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175905.48元和相應利息損失(以175905.48元為基數(shù),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年利率6.3075%,自2019年4月28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鄭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劉XX和被告滕XX系夫妻。2017年6月2日,被告劉XX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縣支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申請小額貸款25萬元,其妻子被告滕XX作為共同借款人,被告鄭XX作為擔保人,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約定借款金額25萬元,借款期限為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年利率6.3075%。被告劉XX以郵儲銀行為被保險人向原告投保了《城鄉(xiāng)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由原告為被告劉XX向郵儲銀行貸款的25萬元提供保證保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同時被告劉XX、鄭XX和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追償協(xié)議》,約定借款到期后一個月仍未履行償還本金的義務,視作保險事故的發(fā)生,由原告向郵儲銀行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原告向被告追償。2017年6月5日,郵儲銀行向被告劉XX發(fā)放貸款25萬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劉XX和滕XX未能按時歸還借款,被告鄭XX也沒有履行保證義務。在郵儲銀行催款無果后,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依約向郵儲銀行支付了保險賠償金175905.48元。郵儲銀行向原告出具了權益轉讓書,將對被告享有的175905.48元債權轉讓給原告。現(xiàn)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劉XX、滕XX、鄭XX均未作答辯。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負責人身份證明、三被告身份信息、結婚證、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小額貸款保證合同、郵儲銀行個人貸款發(fā)放單、個人貸款借據(jù)、城鄉(xiāng)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和保險單、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追償協(xié)議、權益轉讓書及支付憑證等作為證據(jù)。被告劉XX、滕XX、鄭XX均未到庭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其在答辯期內(nèi)亦未提出異議。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經(jīng)本院審核,尚未發(fā)現(xiàn)存有瑕疵與疑點,且證據(jù)形式完整、內(nèi)容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故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均予以認定。
綜合上述認定的證據(jù),結合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7年6月2日,被告劉XX以生產(chǎn)經(jīng)營為由向郵儲銀行申請借款250000元,約定借款年利率6.3075%,借款期限為12個月,還款方式為按期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被告滕XX作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被告鄭XX作為擔保人為被告劉XX的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年6月5日,被告劉XX作為投保人為上述借款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城鄉(xiāng)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原告簽發(fā)保險單予以承保,保險期間自2017年6月6日0時起至2018年6月5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265768.75元,被保險人為郵儲銀行,該保單絕對免賠率為損失金額的30%。原告還與被告劉XX、鄭XX簽訂《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追償協(xié)議》一份,約定原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按約向郵儲銀行支付保險賠償金,且支付后,有權根據(jù)郵儲銀行出具的《權益轉讓書》向被告追償。同日,郵儲銀行向被告劉XX發(fā)放了貸款2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劉XX并未按約定還本付息,構成保險事故,郵儲銀行向原告提出索賠。原告根據(jù)保單約定于2019年4月28日支付了保險金175905.48元,郵儲銀行向原告出具了《權益轉讓書》。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保險人支付全部保險金額后,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桓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主債權轉讓時,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nèi)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被告劉XX、滕XX未按約歸還借款、被告鄭XX亦未及時履行擔保義務,損害保險標的造成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向郵儲銀行賠付保險金后,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郵儲銀行相應的主債權、保證債權等從權利一并轉移給某保險公司。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劉XX、滕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75905.48元及利息損失(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6.3075%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鄭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18元,減半收取計1909元,由被告劉XX、滕XX、鄭XX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肖月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徐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