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XX、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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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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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終2416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3
上訴人(原審原告):辛XX,男,漢族,住安徽省臨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甲,安徽志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鄭東)金水東路51號楷林商務中心北區一單元6層。
負責人:李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陳XX,河南中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辛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22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辛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辛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1.一審認為另案民事調解書沒有載明兩筆款項的項目、性質、具體金額,屬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應當計算傷者聶仁桂的損失數額。因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商業險,故傷者的損失扣除交強險部分,其它損失由被上訴人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另案民事調解書是為了證明上訴人有追償權。2.傷者受傷時,上訴人實際支付醫療費83996.24元,該費用不包含在另案民事調解書中,扣除交強險10000元外,被上訴人應在商業險保額內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1.上訴人一審中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已向事故中的受害人履行了賠償責任。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依法依約不應向其賠付。2.上訴人在一審中并未提供涉案車輛的營運證、從業資格證等相關證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即使上訴人已實際向受害人履行過賠付責任,被上訴人在商業險內也依法免責。3.上訴人依據另案民事調解書向受害人所賠償的款項系其在交強險范圍內所承擔的賠償項目,該費用不應由被上訴人承擔。4.本案案由是保險合同糾紛,上訴人并非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辛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向辛XX支付款項113781.5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2月27日,辛XX駕駛豫A×××××大型普通客車在呂寨鎮東頭長途車站院內調整車的位置時,把站在客車門口準備上車的乘客聶仁桂的腿碾壓受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辛XX負事故全部責任,聶仁桂無責任。后聶仁桂為索要損失起訴辛XX、某保險公司及河南康博汽車旅游服務有限公司至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經一審、二審審理后最終調解結案。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書顯示,辛XX于2018年5月4日一次性支付聶仁桂4萬元,于2018年6月30日一次性支付聶仁桂7.3萬元。履行完畢后雙方再無糾紛。
另查明,庭審中雙方確認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50萬元,含不計免賠)。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調解書中載明的兩筆款項,未明確該款項的項目、性質、具體金額,因涉案車輛僅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險,無法確定商業險責任下的具體賠償數額。另辛XX未提供證據證明調解書中載明的款項已實際支付。故對辛XX訴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辛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88元,由辛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另查明,辛XX支付聶仁桂醫療費用共計83096.24元,包含蓋有阜南縣中醫院收費專用章的2016年7月13日的76008元,2018年3月22日7088.24元。
本院認為,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險,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辛XX為本案事故支付聶仁桂醫療費用共計83096.24元。由于涉案車輛沒有繳納交強險,扣除交強險醫療費最高限額1萬元,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范圍內向辛XX支付73096.24元。辛XX主張的900元輪椅費不屬于醫療費范疇,本院不予支持。辛XX主張的12000元后續治療費沒有證據證明已實際發生,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辛XX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結果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2231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辛XX73096.24元;
三、駁回辛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28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576元,共計3864元,由辛XX負擔138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48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志軍
審判員 馬 莉
審判員 楊彥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