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梁X、韓X等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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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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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4民終3815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08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赤峰市松山區(天王商務綜合樓A座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馬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住內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號碼:×××。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梁X,女,漢族,現住內蒙古自治區,公民身份號碼:×××。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韓X,男,現住內蒙古自治區,公民身份號碼:×××。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董X,女,現住內蒙古自治區,公民身份號碼:×××。
三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內蒙古方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梁X、韓X、董X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9)內0422民初15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9)內0422民初155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交警部門認定韓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可見,被保險人韓江系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的,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二、上訴人已對投保人巴林左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就免責條款履行了告知義務,巴林左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已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被上訴人梁X、董X、韓X答辯服判。
梁X、韓X、董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立即支付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理賠保險金1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7日,左旗聯社因被保險人韓江在其社借款10萬元代被保險人投保了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投保人和第一受益人為左旗聯社,韓江為被保險人,但并未在保險合同上簽字。2018年9月16日21時50分,被保險人韓江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保險人韓江死亡后,韓江的家屬已將上述借款清償,梁X、韓X、董X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金10萬元。另查明,案涉保險單第七條“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和授權欄”載明:“本人現聲明,中航安盟保險已經向我明確說明保險責任、全部責任免除條款、保險合同解除條款;本合同中所有責任免除條款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投保人簽名處加蓋了左旗聯社的公章,被保險人簽名處空白。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就責任免除條款履行了提示義務是免除其保險責任的前提。從保險單聲明條款內容看,也沒有關于免責的具體內容。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其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梁X、韓X、董X保險金10萬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具體到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巴林左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梁X、董X、韓X,該轉讓行為有效,本案中,梁X、董X、韓X訴訟主體適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單“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和授權欄”中的內容均為某保險公司單方打印的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實其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向投保人對免責條款進行了說明,故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 宇
審判員 鄭舒廣
審判員 蘇力德
二0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員 蘇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