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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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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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802民初3308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 2019-11-07
原告:李XX,男,彝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現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云南邏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刀XX,云南邏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102665530XXXX。
負責人:胡X,系該公司副總經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原昆明市環城西路42號市體委綜合樓)七、八樓。
委托訴訟代理人:佟XX,男,傣族,本科文化,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員工,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人,現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李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刀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佟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率險賠償金共計:343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金:16000元;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一、請求判令被告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率險賠償金共計:344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金:14000元;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18日9時許,權屬于原告的車牌號為云A×××××哈佛H5越野車停放在思茅區店工地東側時發生了火災,火災蔓延導致停在附近權屬劉樹權車牌號為云J×××××面包車被燒毀,后經思茅區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造成一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50400元。事故發生前,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且在有效的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強制保險公司向原告賠付2000元,原告向劉樹權賠付財產損失16000元后,原告根據合同約定多次向被告要求履行保險合同義務,被告均未予以履行,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作出公正的裁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云A×××××號長城CCXXX0KM09旅行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全盜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30萬、機動車損失保險49400元,不計免賠。被保險人:李XX,保險期限:由2018年9月30日零時起到2019年9月29日二十四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但不在保險責任賠償范圍內,針對原告的訴求,被告作如下答辯: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中思茅區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思公消火認字2019第0002號)中已明確對起火原因認如下:2019年2月18日9時45分許,思茅區店工地東側停放的車牌為云A×××××的哈佛H5越野車發生火災,經現場勘驗和對火災相關當事人詢問,起火原因系車輛駕乘艙內安裝的行車記錄儀電氣設備短路故障起火,引燃副駕駛位置周圍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標的車并未投保車輛自燃損失險,并且在自燃損失責任免除條款第(三)條明確:由于擅自改裝、加裝電器及設備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起火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行車記錄儀屬于加裝電器并且起火原因系行車記錄儀,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在被告的賠償范圍。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不合法、不合理的訴訟請求,維護被告合法權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材料,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提交的第一組證據材料:《原告身份信息》《被告企業信用報告》,第二組證據材料:《思茅區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第三組證據材料:《機動車輛保險單》,第四組證據材料:《火災損失賠償協議書》《轉賬記錄》,第五組證據材料:《司法鑒定意見書》,第六組證據材料:《結清證明》;被告提交的第一組證據材料:《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第二組證據材料:《自燃損失險保險條款》,第三組證據材料:《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8年9月29日,原告李XX為車牌號為云A×××××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全車盜搶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全車盜搶險),保單號為:1245605282018031218,保險期限為2018年9月29日18時起至2019年9月29日24時止,保險費為2780.68元,險種名稱為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49400.00元,保險費為1302.53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300000.00元,保險費為897.60元,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49400.00元,保險費為208.77元,不計免賠率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全車盜搶險):保險費為371.78元。特別約定:保險條款已附在保單正本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處理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的內容已經閱讀并充分理解相關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合同的依據。業務來源:個人代理,代理名稱:鄭偉。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中支行。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訴訟。重要提示:1、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2、收到本保險單、承保險種對應的條款后,請立即核對,如果不符或遺漏,請于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辦理變更或補辦手續;超過24小時未通知的,視為投保人無異議。3、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賠償處理。4、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以及轉賣、轉讓、贈送他人的,應通知保險人。5、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6、投保次日起,您可通過本公司網頁、客服電話、營業網點核實保單及理賠等信息,若對查詢結果有異議,請聯系本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三條載明: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六條載明: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二)火災、爆炸;(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餡、暴雪、冰凌、沙塵暴;(六)受到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七)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駕駛人隨船的情形)。第九條載明: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五)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六)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五條載明: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二)第三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第三者與被保險人或其他致害人惡意串通的行為;(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自燃損失險》第一條第(一)項載明:保險期間,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本車的損失。
2019年2月18日9時45分許,車牌號為云A×××××號哈佛H5越野車在思茅區店工地東側停放過程中發生火災,火災共燒毀哈佛H5越野車、五菱宏光面包車各1輛,并造成1人死亡。2019年2月21日,思茅區公安消防大隊委托云南卓爾司法鑒定中心對普洱市思茅區天生祥1號店東側“2.18”汽車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評估鑒定。2019年3月4日,云南卓爾司法鑒定中心作出云卓爾[2019]評鑒字第013號《云南卓爾司法鑒定中心普洱市思茅區天生祥1號店東側“2.18”汽車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鑒定意見書》,鑒定出普洱市思茅區天生祥1號店東側“2.18”汽車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為50400.00元,附件中載明劉樹權設施設備及其他財產損失為16000.00元,李XX設施設備及其他財產損失為34400.00元。2019年4月4日,思茅區公安消防大隊作出思公消火認字[2019]第0002號《思茅區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為系車輛駕乘艙內安裝在后視鏡上的行車記錄儀電器設備短路故障起火,引燃副駕駛位置周圍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2019年5月17日,原告李XX與劉樹權簽訂《火災損失賠償協議書》,雙方協商由原告對2019年2月18日9時45分發生在思茅區店工地東側的火災中被燒毀的劉樹權所有的云J×××××號小型面包車輛及財產賠償16000.00元。原告于當日向劉樹權支付16000.00元。另查明,原告自認原告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中支行申請個人汽車貸款32800.00元,已于2019年5月21日全部結清;原告投保的云A×××××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向原告理賠20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李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全車盜搶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全車盜搶險),被告向其出具編號為1245605282018031218號《機動車保險單》,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達成,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依法成立保險合同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原告為云A×××××號哈佛H5越野車在被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全車盜搶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全車盜搶保險)并交納保險費,保險期間原告駕駛的云A×××××號哈佛H5越野車停放于普洱市思茅區店工地東側時發生火災,火災共燒毀哈佛H5越野車、五菱宏光面包車各1輛,并造成1人死亡,思茅區公安消防大隊作出思公消火認字[2019]第0002號《思茅區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為系車輛駕乘艙內安裝在后視鏡上的行車記錄儀電器設備短路故障起火,引燃副駕駛位置周圍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已符合保單及保險條款中載明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付情形,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原告進行賠付,燒毀的兩輛車經云南卓爾司法鑒定中心作出云卓爾[2019]評鑒字第013號《云南卓爾司法鑒定中心普洱市思茅區天生祥1號店東側“2.18”汽車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鑒定意見書》,鑒定出普洱市思茅區天生祥1號店東側“2.18”汽車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為50400.00元,附件中載明劉樹權設施設備及其他財產損失為16000.00元,李XX設施設備及其他財產損失為34400.00元,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與劉樹權達成賠償協議并向劉樹權支付賠償款16000.00元,扣減原告投保的云A×××××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向原告理賠的2000.00元,被告還應當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向原告理賠34400.0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原告理賠14000.00元(計算方式:16000.00元-2000.00元)。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向原告理賠34400.0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原告理賠14000.00元。
對被告抗辯云A×××××號車輛未投保車輛自燃損失險,被告不應理賠的理由。本案中,雖然原告所有的云A×××××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投保車輛自燃損失險,但已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提交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載明: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二)火災、爆炸。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載明: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因被告提交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未對火災及自燃進行定義,依照被告提交的《自燃損失險》第一條第(一)項載明可知,自燃是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本案云A×××××號車輛起火原因經思茅區公安消防大隊作出思公消火認字[2019]第0002號《思茅區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系車輛駕乘艙內安裝在后視鏡上的行車記錄儀電器設備短路故障起火,引燃副駕駛位置周圍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不屬于《自燃損失險》中載明的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發生故障引起的燃燒,而屬于原告加裝在后視鏡上的行車記錄儀電器設備短路故障起火引起的火災,故不屬于車輛自燃損失險理賠范圍,而應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中火災原因造成損失的理賠范圍。故對被告的上述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對被告抗辯由于擅自改裝、加裝電器及設備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起火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行車記錄儀屬于加裝電器并且起火原因系行車記錄儀,所以被告不應理賠的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二)保險標的使用范圍的改變;(三)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四)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五)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六)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七)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雖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險屬于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承保范圍的,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本案中,被告提交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載明: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雖然行車記錄儀系原告加裝的,且云A×××××號車輛起火原因經思茅區公安消防大隊作出思公消火認字[2019]第0002號《思茅區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亦系車輛駕乘艙內安裝在后視鏡上的行車記錄儀電器設備短路故障起火,引燃副駕駛位置周圍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但加裝的行車記錄儀要足以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判斷危險程度是否顯著增加,應當以“是否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為標準,給車輛安裝行車記錄儀已是普遍存在現象,加裝行車記錄儀雖然會使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但不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費費率,現被告以行車記錄儀屬于加裝電器并且起火原因系行車記錄儀而拒絕理賠的抗辯理由,不符合法理,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李XX賠付機動車損失保險金344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李XX賠付第三者責任保險金1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8.00元,減半收取計529.00元,由原告李XX負擔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0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段經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譚艷超
書記員**芳